人民网上海11月4日电(包蹇陶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债务,并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开具空头支票,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实施拘留措施。
2003年5月,泛华能源公司在某公司的担保下,以偿还原贷款为名,向农行浦东分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签订了一份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年11月贷款到期后,银行却迟迟没有收到借款,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泛华能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泛华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担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泛华能源公司的追偿权。
嗣后,银行与泛华能源公司协议分三期归还借款,第一期150万元归还后,泛华能源公司就爽约了。银行当即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从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内依法扣划了人民币388万,付清了借款及利息。担保公司依法向泛华能源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其偿付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人民币388万元借款,并向一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泛华能源公司迄今仅支付了人民币80万元,于是,法院依法查封了泛华公司所有的六辆机动车,并对其办公场所进行了查封。但该公司不仅以车辆无法找到为由,拒不将已被实施查封的机动车辆交与法院强制变现,而且还撕毁封条,并开具20万元的空头支票,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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