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海岛最高可罚20万
记者 梁旭日 报道
本报讯 10月31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将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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