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就餐转眼丢包失财!事主当场报警,警方查看录像,却发现———
监控录像已被离奇删除
本报讯 记者王晓云,实习生胡晓瑜、黄烁报道:市民林小姐来电投诉:“自己在麦当劳吃早餐,内装约6000元现金、10张银行卡和4本存折的挎包被偷了,更加没想到,报警3天后,餐厅监控录像也不翼而飞。
到底发生了什么?
事情经过
昨天,林小姐向记者讲述这段离奇遭遇。
上月28日早上8时05分,林小姐到广州东风西路一家麦当劳。餐厅只有寥寥数人,她点好一份套餐,挑选一侧没人的地方坐下,随手将挎包放在右边座位上。这时电话响起,林小姐开始和朋友通话。
8时27分,林小姐挂完电话,一扭头,发现挎包没了。林小姐急忙告知店员失窃!值班经理闻讯赶来,热情帮忙报了警。
8时35分,东风街派出所两位民警赶到。民警询问了事情经过,然后向餐厅经理提出要看监控录像,值班经理说技术人员11时才上班,暂时看不了,要等。无奈之下,林小姐跟着民警离开麦当劳,到派出所做笔录。
等了3天,林小姐没有接到餐厅的答复。心急的林小姐再次来到派出所,提出去看餐厅录像。
上月31日下午约1时半,林小姐和民警赶往麦当劳。餐厅一位陈姓经理接待了他们。 “她当时解释说,餐厅的监控摄像是24小时由电脑自动录像并保存的,储备录像的磁盘是循环使用,所以资料只会保存4天,超过4天便被电脑自动消除。如果有相关资料,一定刻一张碟给警方。”此时,离案发时间才过3天……
随后,陈经理让他们在外面等候,自己转身进了内部工作室。“足足等了一个多小时,陈经理终于出来,却告诉我们,已经找不到当时的录像资料了。”好像一盆冷水泼来,林小姐急问:“不是说保存4天吗?何况当时就报了警,怎么不保存呢?!”
在民警的陪同下,林小姐现场查看了陈经理从电脑中调出来的录像资料,根据屏幕上的日期显示,只能看得到28日中午12点后的情况,之前的内容不翼而飞。
记者追访
餐厅录像为何报警后被删除?
明明报了警,警方也在现场,为什么不保存录像?为何还在3天后被删除?带着疑问,记者昨天来到事发地东风西路的麦当劳。
走进大厅,柱子上挂着温馨提示:“本餐厅已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
在林小姐当时丢失挎包的座位,记者看到其身后是一条高约1米、宽约60厘米的长方形绿化带,对一般人来说,如果想把胳膊从绿化带伸到那个座位,很难做得到。
“小偷可能就是从后面拿包的,我根本没有看到有人从身边经过,因为后面有个安全出口,通往大厦停车库,一般的顾客是不知道这个出口开着的。”林小姐说,上月31日门还是开着的,自己和警察还从此门经过,如今餐厅已把它关了。
记者找到餐厅经理叶先生,他只说:“我们已经协助失主报了警,事情已经交给警方处理了。”当记者想进一步采访时,他不予回答。
几经辗转,记者联系到麦当劳广东省公关经理杜小姐,到截稿为止,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证据丢失事主应找谁担责?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广州市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广州詹礼愿律师说:“安装视频的区域和场所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六条第10款指出,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属于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然而,公共场所安装了监控,又该如何应用和管理?
“《规定》第21条明确说,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詹礼愿律师介绍,《规定》还要求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
有没有规定录像资料的“保存期”?
詹礼愿律师解释,“《规定》第21条提到,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有规定,凡是违反第21条,并有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今证据丢失,林小姐应该怎么办?
詹礼愿律师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给消费者,她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