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官”会议解释已成台湾司法实务界定义“猥亵”的依据,贩卖色情光盘可能获判无罪。图为标示未满18岁禁买的色情光盘。(图:台湾《中国时报》)
中新网11月5日电 台湾一名刘姓唱片行负责人被查获兼卖色情光盘,遭检察官起诉后,法官认为刘某所卖的色情片并没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不当内容,且没有公开展售,使一般人可以见闻,依“大法官”会议解释意旨,判决刘某无罪。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刘姓男子是台北市一家唱片行的负责人,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晚间,被警方查获以每张百元新台币的价格,贩卖三张色情片,被依贩卖猥亵物品罪移送检方起诉。
没公开卖、无不当性爱 不构成罪 台北法院审理后,合议庭依“大法官”解释认为,性言论和性信息因阅听人不同的性认知,可能产生不同的效应。“刑法”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的信息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的行为,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而没有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的猥亵信息或物品为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的行为。
就本案说,刘某出售的色情片,确实属猥亵物品,但他不是公开陈列贩卖,而是放在抽屉,显然已采适当的安全阻隔措施,不致使一般人可共见共闻,或有机会接近猥亵物品,且买家都是成年人,不能依贩卖猥亵物品罪论罪。
法院此案判决一出,让部分检察官惊呼“哪个法官这么进步?”但检察官也直指“猥亵”定义模糊、无法量化,仍须视个案而定,不代表卖色情片从此无罪。
惊讶法院判决 检方:视个案而定 台北士林地检署某检察官指出,许多电影中也都有性交画面,但多半是为了剧情需要。所以是否属于猥亵画面,与是否打马赛克无关,还是必须审视影带全貌,不能断章取义。
另外一名检察官则表示,侦查实务中对于三点全露、裸露生殖器或性交画面等足以刺激他人性欲的色情片,多半都会被视为猥亵品。对于法官的判决,检察官表示惊讶。
针对色情光盘被法官判决无罪,台“警政署”指出,只要贩卖光盘的内容构成“刑法”规定的猥亵的要件,今后警方还是会依法取缔、送办,至于有罪、无罪,一切由检察官和法官认定。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