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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30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秉持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理念,在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30年来,罪刑法定、程序正义、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公正、司法高效权威等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成为大势所趋和各级人民法院新的历史使命。
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 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记忆里,“文化大革命”期间,当时有一句口号,叫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检察院那样被宣告撤销,但在那种混乱情况下已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大体经历了恢复正常、充实提高、全面发展3个阶段。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是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到1981年年底为止,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上世纪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是我国经过“十年动乱”之后实行法治的一个里程碑。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审判工作发展驶入快车道。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1万余件。2008年仅1月至8月就受理案件660万余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在传统的刑事、民事审判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
在刑事审判领域,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围绕不同时期打击重点,积极开展“严打”斗争,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不断开展工作机制和方法创新。同时,大力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受理案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逐步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在审判监督工作领域,明确启动再审的条件,畅通当事人申诉进入再审的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
司法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沈德咏副院长说,这标志着人民法院从此进入制度和机制创新的阶段。
此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对推进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规范死刑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实施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过程公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使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创制了新式的法袍和法槌,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法官着装和法庭礼仪。
法官职业化迈上新台阶 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审判工作的组织保证。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共有3187个法院、11万名干警,其中法官只有6万人。至2007年,增加至3557个法院、30万名干警,其中法官达19万人。全国法院干警的大学文化程度也从最初的几千人,发展到现在本科以上学历20万人,占全体干警人数65.29%,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万多人,司法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宋鱼水、金桂兰、蒋庆、黄学军、顾双彦等成为新时期法官的突出代表。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院干警在基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建设,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具备直接立案条件,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问题;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方便群众参加诉讼;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谈到下一步人民法院的发展,沈德咏说,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继续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本报北京11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