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11月6日电(敖颖婕 包蹇)无证驾驶轻便摩托驶入禁止通行路段,被巡逻执勤民警发现后进行交通执法检查,俄籍男子尤卡自知将受处罚,驾车撞向民警,在民警阻止他逃离的过程中扭打民警。日前,市一中院在对这起外国人暴力阻碍执法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尤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今年8月的一个上午,在某外资银行驻沪代表处任职的俄罗斯男子尤卡驾着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浦东新区世纪大道上行驶。巡逻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小凌发现后即跟随尤卡一路来到了商城路的一处加油站。尤卡停车后交警小凌上前进行执法检查,告知尤卡交通违法,并要求尤卡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尤卡先以证件在办公室予以搪塞,小凌告知可以去取证件,但需留下摩托车。两人僵持中尤卡突然驾驶摩托车撞向小凌,小凌躲避不及被撞,为阻止尤卡逃离现场小凌将尤卡从摩托车上拉下,摩托车同时倒地,小凌上前拔下了摩托车的钥匙。尤卡为争回车钥匙扭打小凌,致使小凌右脚踝和左前臂部软组织挫伤。在场的几名目击证人事后均指认了尤卡当时冲撞和扭打小凌的行为。案发后尤卡对案件基本事实亦表示不持异议。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尤卡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应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尤卡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考虑到尤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近阶段社会上相继发生了几起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事件,对国家法制和社会和谐无疑带来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当矛盾和利益冲突凸现后,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能够得以及时、顺畅和有效的解决。任何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都是违法行为,倘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更属于触犯《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对于在境内生活和工作的境外人士来说,也同样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