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马朝丽)今天从省建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11月1日正式施行。
今后,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门窗、护栏安装质量;室内防水工程质量;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以及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办法》规定,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5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