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李金星,以虚构的购房事实,用自己、邻居和亲朋的住房作抵押,3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计60万元,随后将贷款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11月3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金星有期徒刑7年。
2005年8月29日,李金星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的购房事实,用自有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从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期限1年。第二天,李金星将此款提取借给王某,约定年利息25%。2006年4月19日,李金星还清10万元贷款。同年4月21日,李金星再次利用职务便利,用自有房、邻居史某住房作抵押物贷款20万元,贷期5年。当天,李金星即将这笔贷款借给王某使用,约定年利息25%。2007年7月31日,李金星归还了20万元贷款。
2007年9月27日,李金星第三次利用职务便利,用自己、侄子、朋友的3套房产作抵押贷款30万元。当天,李金星即将30万元贷款转入宁夏佳朋拍卖行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的账户,供其使用,约定月利息3%。贾某给李金星出具一张收据,注明收到李金星40.8万元,其中本金30万元,利息10.8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回了李金星第三笔贷款30万元本金及3次放贷获得的利息14.4万元。
法院认为,李金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高利放贷非法活动,且其挪用公款60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苏俊博)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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