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吴亚东11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委原副书记吕笃功打猎误伤致一死一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吕笃功有期徒刑四年;涉案的其他四人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塔城市委原副书记吕笃功、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赵某、塔城市人民法院原纪检组长张某、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赵某某、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杨某,于今年7月26日22时许,同重庆来的李某等人分乘四辆车前往新疆裕民县“德隆山庄”。途中,赵某将私自从单位拿出的步枪交给吕笃功。
27日凌晨4时许,众人先后开车下山,吕笃功、赵某某乘车途中拐进兵团农九师161团十一连农工张玉川及其妻李鹃承包的打瓜地。吕笃功误将看护打瓜的张玉川、李鹃二人当成野猪,朝他们开了一枪,造成李鹃死亡、张玉川重伤。吕笃功、赵某某赶紧将张、李二人抬上车送裕民县城医院抢救。
途中,吕笃功单独下车坐到张某的车上,提出自首。
张某与同车的赵某、杨某商量后提出,让杨某承担开枪责任,吕、杨、赵三人均表示同意。赵某某在电话中得知假自首情节后也表示同意。
随后,杨某等人到裕民县公安局假自首。虽然杨某等人试图为吕笃功掩盖罪行,但当地警方经缜密侦查,终于获知了案件真相。
9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吕笃功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吕笃功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此款已全部付清。10月2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赵某、张某、杨某、赵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原告人精神抚慰金4万元,此款已全部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等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笃功应当预见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犯罪的动机看,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伤人后,吕笃功能够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案发后也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支付了65万元的赔偿金,也取得了被害人张玉川及其家属的谅解。目前,张玉川已经出院,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从轻处罚。
同时,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吕笃功均能够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而对于赵某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将其借给吕使用,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并且,还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但念及赵某在裕民县公安局供诉中,能如实交代枪支是自己从派出所拿走,并在交付他人使用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犯罪事实,故属于自首行为。
同时,赵某、张某、杨某、赵某某的假自首行为已构成了包庇罪,但念及四被告人均系初犯,而且在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深深的悔恨。同时,四被告人还愿意主动给予张玉川经济补偿,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们积极的悔罪态度,取得了张玉川及其家属的谅解。鉴于四被告人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张某、杨某、赵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吕笃功有期徒刑四年。同时,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