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夜间打猎误伤致人一死一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吕笃功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中,被告人吕笃功系原塔城市市委副书记、赵某原系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原系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某某原系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某原系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
2008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笃功、赵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黄某和重庆来的李某某等人分别驾乘四辆车前往新疆裕民县“德隆山庄”。途中张某某将桑塔纳警车停在布尔干河边。被告人赵某将私自从单位拿出的自动步枪从警车内取出,坐到黄某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上,到“德隆山庄”旁边刘建双住宅时,将枪交给被告人吕笃功。27日凌晨4时许,众人先后开车下山,被告人吕笃功、赵某某乘黄某驾驶的越野车走在最后,途中拐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一六一团十一连职工张某某、李某夫妇承包的打瓜地,吕笃功误将在打瓜地里看护打瓜的张、李夫妇当成野猪,朝其二人开了一枪,造成李某死亡、张某某重伤。吕笃功、赵某某、黄某将其二人抬上车送往裕民县抢救。车行至布尔干河旁,吕笃功让黄某、赵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自己下车坐到在该地等候的张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车上,提出去公安局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劝其不要自首,并与同车的赵某、杨某某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张某某提出让杨某某承担开枪的责任,与赵某、赵某某、黄某四人去裕民县公安局自首,后吕某某、杨某某、赵某、均同意。后赵某某与黄某在电话中得知假自首后也表示同意。随后赵某与杨某某、赵某某、黄某到裕民县公安局假自首。后四人在询问中均供称开枪者为杨某某,被告人赵某供述了出借枪支的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鹃系枪击造成心脏严重破裂死亡,被害人张玉川系枪击伤重伤。
此前在2008年9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张玉川等与被告人吕笃功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吕笃功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并已全部付清。
10月2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原告人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已全部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院递交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等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应当预见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犯罪的动机看,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看,在案发时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一被害人现已出院。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支付赔偿款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亦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要求对吕某某从轻处罚。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并将其借给吕使用,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但在裕民县公安局供诉中如实交待了枪支是其从派出所拿出,并交给他人使用,以及造成的后果,属自首行为。赵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假自首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在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其犯罪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悔恨。四被告人又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上的补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们积极的悔罪态度。结合四被告人在现实中的一贯表现,及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有较好的改造环境条件,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吴亚东崔建民)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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