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为进一步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秩序,打击假记者的违法活动,新闻出版总署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所属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要支持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
通知指出,要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境内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新闻记者证,由国务院授权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对于伪造、仿制新闻记者证进行不法活动的要严厉打击。
通知说,要为合格记者及时办理新闻记者证。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证件,被采访人有权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和核实记者身份。
通知强调,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本新闻机构核实的来稿,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