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符合刑事责任承担中合作性的一面,有利于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反映被害人的声音。
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不违背公平正义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等弊端的出现。
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重要措施。
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犯罪引发的后续社会问题。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中得到试点执行。但我们注意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适用规范基本上都将刑事和解限制在轻伤害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那么,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等应当判处较重法定刑的案件,是不是就绝对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呢?也不尽然。在笔者看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严重暴力犯罪中同样存在适用的空间。理由在于:
反映被害人声音 第一,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符合刑事责任承担中合作性的一面,有利于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反映被害人的声音。实际上,人类历史曾经长期不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复仇和赔偿是所有争端的解决方式,其中复仇体现了暴力对抗,赔偿则表现为谈判合作。只是在国家机器建立以后,国家才逐渐独占了刑罚权,刑事责任才从民事责任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权力的“专有物”。但即便在现代社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无法截然分开。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非泾渭分明,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具有合作性的一面。从本质上看,严重暴力犯罪首先侵犯的是具体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次才是对国家和社会安宁秩序的破坏。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到影响最大的是实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但是,目前的司法模式以国家权力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只看到国家———犯罪人之间对抗的一面,而没有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处理中的声音,忽略了被害人———加害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合作的一面,确有不合理之处。
尽量避免弊端出现 第二,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不违背公平正义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等弊端的出现。关于“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担忧,主要是考虑到同样的案件或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犯罪人,由于存在经济能力的差别,可能出现富人因有能力赔偿而得到从宽处理或不判死刑,穷人却因无力赔偿而得不到从宽处理或被判死刑。
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贫富差别并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而是具有深层的社会原因。我们不能将对贫富差距的反感情绪带到刑事审判中来。当严重暴力犯罪发生后,如果犯罪人及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给予金钱赔偿,争取被害方的谅解和宽恕,这毕竟说明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承担了一定的责任。相应地,对犯罪人在量刑时从宽处理就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努力杜绝各种司法不公。一方面,当事人之间和解的前提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基于真实意思表达的同意,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同意,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自然也就不存在“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问题。另一方面,即便犯罪人有悔罪表现,也能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和解,但如果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太大的,法院也可以不考虑和解因素,对犯罪人不适用从宽处理。
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 第三,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重要措施。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做到宽严适度。我们认为,在严重暴力犯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就是“严中有宽”的重要体现。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而言,其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则上应当是严厉刑事政策适用的范围。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一些行为人是出于激情杀伤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主观上并无太大恶性,犯罪后往往追悔不及,而且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原本具有亲属、邻里、同事等“熟人”关系。对这些案件不加区别地一律严厉打击,绝对排斥宽缓刑事政策的适用,是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精神的。
对死刑案件来说,即便犯罪人不存在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为了遵循少杀、慎杀的政策,只要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除非是一些“非杀不可”的案件,其他案件就应当考虑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可能。
符合刑事审判基本原则 第四,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犯罪的情节”即包括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后的具体表现,罪后情节应当作为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依据之一。犯罪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之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或已经降低,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对其适用最严厉的法定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适用。尽管酌定情节不具备法定情节的刚性特征,但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避免后续社会问题 第五,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犯罪引发的后续社会问题。
在严重暴力犯罪的审理中,如果量刑不对经济赔偿给予一定的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本上无法执行。由于很多被害人都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侵害被伤害或杀害,整个家庭就失去了顶梁柱,生活将会陷入困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被害人补偿机制,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就会不断上访,或者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要求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甚至不排除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可能。由此可见,这会带来一系列的后续社会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判了事”、“一杀了事”的刑事审判观念要不得,目前中国的社会环境必须考虑案件处理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我们也认为,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慎之又慎。目前,可以先考虑对青少年、在校学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加害与被害双方具有亲属、邻里、同事等关系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毕竟这类案件的性质比较严重,一定要具备相当的基础双方当事人才有达成和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