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刘晓鹏)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印发,该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适用问题。
对管辖争议和异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规则,规范了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审查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对无条件执行的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执行通知可在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发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可限制出境。
司法解释共40条,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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