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1月9日)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这一司法解释共40条,以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基本依据,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司法解释的通过,对决定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该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王斗斗)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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