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1月10日电(记者李丽静)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作出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
河南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外,并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意见规定,今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矿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分管副职和分管副县长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经理和分管副市长免职;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对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还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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