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在组织开展清理非法营运的设点检查过程中,发生一名摩托车主意外死亡事件,死者家属召集人员到深圳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石岩交警中队聚集,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并发生“袭警事件”。
在这次“袭警事件”的背后,深圳的一些做法让人质疑:
第一,为什么会发生常识性的执法错误?对摩托车非法营运固然可以也应当予以打击,但是摩托车非法营运属于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摩托车非法营运的执法主体应当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但是我们看到,此次整治非法营运,是由宝安区石岩街道办根据统一部署,组织街道办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清理整治。街道办工作人员非执法人员,不具备进行交通执法与整治违章的主体资格,街道办工作人员上街进行交通执法,本身就属违法现象与行为。深圳的有关部门在开展整治之前,为什么没有想到执法主体的错误?发生这样低级的执法错误与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形成了巨大反差,频频出现一些失误也暴露了深圳一些地方的工作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二,为什么深圳的干部能力素质如此低?石岩街道办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突发事件,特别是违法车主会逃逸这种最常见的应对措施,说明一些干部的工作方法简单草率。更加严重的是在突然面对违法车主逃逸时,街道办的干部没有把群众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而想到怎样把他抓到,以至采取了不当的拦阻措施,从而制造了这个事件的起因。从这次事件和此前的“猥亵事件”,说明深圳在加强干部的工作理念到提高干部的工作方法上,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三,为什么要等“袭警事件”发生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些群众采取过激行为冲突交警中队办公场所固然要受到遣责和打击。但是,既然事后可以通过谈判赔偿来解决死者的善后工作,为什么在此之前有关部门没有迅速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以对平息这起意外事故,而要非等到群众闹起来之后才认识问题的严重。从这可以看出有的干部在对待群众的利益诉求上,没有引起足够的思想重视,特别是对自己的执法行为可能还会首先寻找理由来开脱。不论是哪个地方或是哪个干部,如果对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处理方法上都会产生偏差,都会加剧问题的复杂性。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