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故意撞人4死19伤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最终导致5人死亡)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现代都市中,交通工具的日益先进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快捷和方便,但也造成了某些不安全的因素和危险。
⊙见习记者 何丹
案例一:2008年11月5日下午,珠海市斗门区城东中学附近发生一起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事件。据珠海市政府通报,5日17时许,一名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辆泥头车,在城东中学附近故意撞向路边放学的学生和过往群众,当场造成24人伤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伤的20人中,重伤3人。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经警告无效,被迅速赶到的公安民警果断开枪击毙,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
记者在斗门遵义医院了解到,死亡的4人中,有3人是城东中学的学生,两女一男,另一位死者是学生家长。记者从珠海市公安局等部门了解到,目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犯罪动机正在调查之中。 (据《陇南报》)
律师点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驾驶泥头车在学校附近故意撞击学生和过往群众,造成多人伤亡,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杀死或者伤害某个特定的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主观方面讲,犯罪嫌疑人明知其驾驶泥头车撞人群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也造成了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一、二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销售顾问违规开车
撞死行人
案例二: 现年22岁的张某原为北京方正利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检方指控称,2008年8月16日下午1时半,受公司委派,张某去亚运村交易市场,将一辆没有上保险的汽车开到回龙观。张某开车行驶到昌平区回南路一家公司门口时,一辆大货车从对面开来。两车会车时,张某未观察到自己前方有一过路的女行人。他紧急刹车无效,女行人被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的车当时处于超速状态,且汽车刹车不合格。
庭审时,张某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指控表示认罪。死者家属则向张某及北京方正利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昌平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据《京华时报》)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现年22岁,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张某看到前面有行人后立即采取了紧急刹车的措施,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伤害他人,主观方面为过失;张某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汽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体上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造成了一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拒交停车费
司机开车撞人
案例三: 2008年11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一辆停在昆明市丰宁北区路边的白色捷达轿车刚启动要走,就被一名年轻的小伙子从前面拦了下来,提示其未缴纳停车费。车内中年男子以未停多久为由予以拒绝。随后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当捷达车司机再次回到车内,欲开车离去时,小伙子再次跑到车头前,想把捷达车拦下,但司机强行往前开。“哎呀!”一声惨叫,小伙子被撞倒在地,右小腿正好被轧在车子的左前轮下。围观的群众打电话报警。5分钟左右,丰宁派出所的民警和交警二大队的民警先后赶到现场,120急救车也及时赶到,将小伙子送往昆医附二院检查治疗。 (据《都市时报》)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害人在车前拦车的情况下,车主强行开车,车主明知强行开车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应属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车主强行开车的行为轧伤了被害人的右小腿,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车主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因此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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