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春11月11日电(记者李增辉)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提高农村独女户夫妇老年生活水平,吉林省日前选择九台市等12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年满60周岁,便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在全省实施。
保障对象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男23至60周岁,女21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夫妇(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以下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具备独生女条件后,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本次试点工作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季领取养老金,同时,设立最低养老金保障制度,对按规定缴费且达到60周岁的参保人实施保障。如果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养老金每季不足50元的,补足到50元。
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同时国家、省、县(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适当补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定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水平根据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补助水平与参保人缴费档次相对应,分别为:400元档次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150元(其中记个人账户120元);600元档次个人缴纳456元,政府补助180元(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44元);800元档次个人缴纳632元,政府补助210元(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68元)。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用于建立储备金。政府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县(市)各负担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提高补助水平。省、县(市)应将本级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费试点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由县(市)政府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只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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