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陈煜儒
“执法方式太简单、太粗暴、太业余”,这是众多行政法专家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工作人员导致“摩的”车主李国超死亡事件,给出的最为直接的评价。
据了解,11月10日下午,李国超的家属已经接受了宝安区政府预先垫付的20万元,先行处理死者善后事宜,随后再就有关责任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的处理方案。
目前,李国超的遗体已经火化,事件基本平息。
不少行政法专家认为,事件虽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街道办事处没有道路执法权 据了解,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为清理非法营运车辆而在辖区内设立了检查点,一辆无牌照载人的摩托车加速冲过拦车点,行至石岩街道宝石东路前方的一处红绿灯路口时,车主李国超又掉头沿该路由东往西行驶回来。街道办工作人员赖某见状便翻过中间护栏进行拦阻。在李国超未停车的情况下,赖某用手中的对讲机砸向李国超头部,致使李国超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上路边的灯柱不治身亡。
“街道办事处没有道路执法权,它只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只有协助执法的职能。”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小军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查阅了1993年1月25日起施行的《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发现,这一规定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做了十条规定,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有道路执法权。
“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赖某的行为看,就不是执法人员的职业表现,交警、城管、路政执法人员都不会做出拿对讲机砸人这么"傻"的动作。”杨小军说,这一事件暴露出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素质、理念、工作方法需要改进,在与老百姓生存密切相关的执法中,执法人员要禁用强制性手段,以免激化矛盾。
行政法专家肖凤城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执法权有两种,一种是职务行为执法,如工商执法;一种是授权委托执法。委托执法的机构要对被委托执法机构的行为负完全责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如果本身不具备设“卡”的资格,就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如果无授权,其设“卡”行为就是违法的。即使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设“卡”检查,政府也有责任向办事处的人员说明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
群众围堵显露“投诉”渠道不畅 据了解,李国超死亡后,其家属误以为设“卡”查车是深圳警方组织的,于是召集了很多人聚集到石岩交警中队,引发大量人员围观。之后,少数不法人员扔石头并掀翻警车。
“围堵警察、破坏警用设施,是暴力行为,李国超的家属带头围堵交警中队的行为不妥当,即便是交警在执法中有问题,群众也应该采取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应采用这种不正规的渠道表达诉求。”肖凤城解释,在这一事件中,石岩交警中队的表现就非常职业,他们并没有因为被误解就气急败坏,而是一直保持高度克制,做解释疏导工作。
但是,群众的围堵行为也说明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群众诉求的渠道不畅。肖凤城认为,街道办事处或交警如果设计了面对危机事件、警民冲突的投诉机制,让他们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很多冲突是可以避免的。
据报道,事件发生后有群众说,即使有投诉渠道,解决问题也很慢。人死了,家属才敢敞开闹,闹事解决问题快。
对此,肖凤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投诉机制如果常态化、有效化,群众还是欢迎走合法、正规的投诉渠道的,群众的反应只能说明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还没有制度化,仍然处于需要完善的改进阶段。
有专家认为,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值得反思。近期在一些地方接连出现的“出租车罢运”就是一例,倘若是体制机制“失灵”而导致群众诉而无果,就应该加以改革和完善;倘若源自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而推诿扯皮,就需要明确职责;倘若因为一些干部作风官僚,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甚至阻碍群众进一步反映问题,就必须严厉问责。
设“独立调查委员会机制”以显公平 那么,今后再出现与民众关系密切的冲突事件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我建议,最好由第三方主导组织一个调查组,成员可由多方人士构成,包括相关的民众代表。调查组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后,找出问题所在,在平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结论,然后上报政府。”肖凤城说。
肖凤城认为,如果发生一些群众情绪激烈的事件,全部由政府出面处理,对那些涉及与政府部门利益相关的问题,群众很容易产生政府会“胳膊肘往里拐”的看法,影响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所以应该通过设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办法,既可以解决民众的疑惑心理,也可以维护政府公正的形象。“而且,这种调查委员会比政府主导的听证会更能彰显公正,取信于民。”肖凤城说。
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