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周正龙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今天上午对于周正龙两大罪名多名律师进行了现场讨论,称其两大罪名不成立。中广网授权转发访谈实录:
律师做客搜狐现场讨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周正龙周老虎的事件已经到了二审刑事开庭的阶段,11月17号这个案件将要开庭,今天搜狐新闻和法律顾问网邀请到了几位律师嘉宾一起来讨论这个案件。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位律师嘉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母树峰
无党派人士,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周世锋
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高级律师刘忠诚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负责人、首席律师胡贵云
周正龙拍虎照的事情已经沸沸扬扬,下周一将要开庭了。
今天请大家在一起谈论这个事情,首先我先把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周正龙的内容给大家念一下,再把一审裁决的部分内容给大家念了以后,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公诉机关在指控周正龙的时候,有两项罪名,第一项是诈骗罪,第二项是非法持有弹药醉。被告人周正龙用老虎画拍摄假老虎照片,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奖励周正龙现金两万元。对于周正龙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认为,是200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周正龙的住宅依法进行搜查过程中,从其住处发现子弹93发,经技术鉴定为军用子弹。这个案件大家非常关注,也知道这个案件在一审的进程中有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最后,法庭判决认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拍摄华南虎照片的方法虚构发现华南虎的实施,骗取林业部门奖金,被告人周正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其诈骗所得应返还,军用子弹应没收。根据这些判处周正龙两年六个月,所有的律师朋友们一旦听到这个判决之后,大家心里的想法都是非常多。有几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就是诈骗罪,这个人做了什么样的事情和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诈骗罪?一不小心成为刑罚的对象,大家也会非常担心。别人做错了事情会不会也构成诈骗罪。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个概念大家非常陌生,很少见到。这种案例也不太多。大家可以首先就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办过的,大家可以提一下理解,如果对这两个罪名有研究,我们今天也可以做一个特别的探讨。
周世锋: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我国刑法128条规定的罪名,2001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非法持有,就是本案中的弹药是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而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构成犯罪。这里是擅自,就本案中,周正龙作为华南虎调查队的向导,是华南虎调查队为了让他自卫,给他配备了一些弹药,他自己本身又是猎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擅自持有,他是上面给他的。华南虎调查队撤走以后,也并没有向他要,也并没有说不再来了。这种弹药无非是暂时的放在他这里。
主持人:您认为这是暂时的放在他这里?
周世锋:对。
主持人:那他就应当放吗?要是应该放的话,是不是应当有什么手续?
周世锋:那是华南虎调查队的问题。对于周正龙这个普通的山区的农民,他不应该有这样的义务。不应该有跟他要手续的义务。华南虎调查队有出具手续的责任,有要回弹药的责任。而周正龙没有这个义务。
刘忠诚:二审的律师跟我打电话沟通了一下,93发子弹分成几部分,有一部分是60年代民兵训练的子弹留在他家里。第二,周正龙以前有持枪证,他是猎人,他在当地购买了一部分子弹,这一部分也是60年代的子弹。还有一部分就是有一部分是省调查队到山里面以后配备的子弹。现在这93发子弹是这样的构成部分。我从二审律师那里了解,93发子弹里面有一部分子弹是不是能用。从网上公布的材料里面,有技术子弹是军用子弹。从整个材料里面能够看出来,这93发子弹中能够使用,60、70年代,一部分是民兵训练子弹,还有一部分是自己购买的,能不能使用,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来查明。
周世锋:2001年9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以后,是5月份颁布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个司法解释太左,打击面太大。于9月份颁布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上说,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前,2001年5月16号生效以前制造、贩卖、运输枪支弹药行为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又制造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的,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也是一个形势政策。现在我们国家刑法不宜与用得太多,刑法的目的是惩治少数人,教育大多数人,而不是打击大多数,保护少数人。动不动都是犯罪,谁来维护社会秩序呢?谁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呢?
主持人:我来总结一下我刚才理解的话,您认为,首先如果他持有了,经过教育,还是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或者说持有弹药的这些人给他一个机会,如果他悔改了,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我认为这个话需要斟酌,我们先说,只要经过教育,这个人发自内心的愿意悔改,主动把弹药交出来,就不应当构成犯罪。从主观态度上,首先要对公众有可能会被界定为犯罪的情况尽量减少他接受犯罪处罚的机会。这样尽量少动用刑法资源来处理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
第二点,刚才我认为你们两个人谈到的持有问题,持有会涉及到合法性。刚才都谈到了是有虎调队留下来的子弹,委托周正龙代为保管。还有原来遗留下来的子弹,这些子弹是遗留下来的,功能可能已经丧失了弹药的功能。
刘忠诚:如果六七十年代的子弹已经丧失了子弹的杀伤力,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在二审的时候,二审的律师和法院都有必要查定这个方面,做一个鉴定,如果没有杀伤力,这部分就不应该列进去。每一发子弹与数量有一定的关系。
主持人:即使他持有了这么多子弹,我们还要区分是不是构成犯罪。 不可以使用的您认为不构成持有弹药?
刘忠诚:对。还有一部分是调查队的子弹也应该从中去掉。因为这一部分周正龙作为省调查队,他从调查队持有的子弹肯定是合法的。他不应该把这部分数量算在里面。而且最重要的一部分,这个案件中,周正龙没有枪,拥有这部分子弹的时候,他对社会不构成危害性,没有社会的危害性,从违法犯罪的角度来讲,就不应该定成那样。
周世锋:从社会层面来讲,如果等周正龙非法持有弹药罪,容易给人产生一种误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罪加不成,就给加那个罪。在现实社会中就有这样的问题,想治一个人,这个罪不成,把几百年前的罪都找出来。还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假如说它是误解,很容易给人一种这样的误解,周正龙一个人不担起来是你一个人照的虎吗?你家有私藏的弹药我要好好惩你,如果你一个人担起来,我就给你判得很轻。
胡贵云:有一部分弹药是他作为猎人的时候买的。这部分应该不算在里面,应该是他合法的获取。法律没有规定我不做猎人我的子弹就可以还回去。
主持人:如果你的枪支要上交上去的时候,应该把配套的具有杀伤力的弹药一起交上去。在司法解释上我们都没有发现是过期的弹药还是有效的弹药。刚才刘律师谈到,弹药过期了不具有杀伤力了,不应该算作刑法上有效的弹药。这是一个空白,这是法律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周世锋:这是犯罪对象的问题,弹药必须是不能用的,要是这样往下分解,弹药分解成几个部分,加起来还是弹药。
刘忠诚:我把我的观点告诉二审辩护律师,我说我要是二审律师我肯定要请二审法院给我查清楚,三批子弹每一批是多少。他告诉我这部分子弹是锈迹斑斑,这时候就不应该定罪。我们定非法持有弹药罪肯定是能够使用的,不能使用的肯定没有危害性,你为什么定人家罪?除非法律规定,没有效的子弹你持有了也是犯罪。
主持人:刚才几个律师都提出来非常好的意见。
母树峰:非法持有弹药罪我再补充几点。关键这个罪的定罪是持有弹药罪,就是在持有上。持有刚才周律师已经说了,法律明确规定,持有就是允许符合配备条件的人才称之为合法持有。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是非法持有。在周正龙持有的期间,93发子弹分为三种情况,周正龙的三批93发子弹的来源都是从合法渠道来的。一个是在民兵的时候出现的,他经过审批,具备条件才配备的。另外一个是做猎人的时候,他有配备条件。第三种就是在这一次作为向导的时候,作为考察队的其中一员,每个人配备的,他也具备了合法的配备条件。所以,周正龙取得子弹的来源,他不属于非法持有。虽然根据国家规定,这个子弹在个人,你不能自己保管,但是前一部分,六七十年代周正龙持有子弹,按国家规定,他不用了应当返还,交给国家,但是他没有交给国家。但是周正龙目前的使用状况,他没有枪支,他只是保存那些子弹。所以,他保存子弹,实际上没有使用价值,他没有办法使用。所以,这个子弹的保存对社会来说不具有危害。包括最后他作为向导取得的子弹。因为考察队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资料宣布是考察队结束。是不是还需要周正龙作为向导继续考察,没有宣布结束,在没有结束之前,周正龙作为考察队配备的子弹,仍然可以持有。也没有接到通知他必须交上去,没有宣布这次考察结束。所以我认为周正龙持有弹药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的。但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在配备的条件上是合法的。但是六七十年代应该交没有交的,这也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说经过有关部门经过核对确认是事实,他存有子弹,应该向国家缴纳,经通知,他如果执意不交的话,这是故意非法持有,就是犯罪。但是没有人通知,他没有交,这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所以违法是存在的,但是情节轻微,从刑法来说,不应该以犯罪为主,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主持人:子弹的来源是合法的,部分持有是不合法的,部分持有是符合法律的。是这个意思吗?
母树峰:对。
主持人:大家的大致观点应该是这样,我们这几位律师还是希望法律给周正龙开恩,尽量不要定他非法持有弹药罪。
周世锋:不是给他开恩,而是依法判他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主持人:至少以后谁交给我枪,哪怕是没有子弹,我也绝对不给他保管,以免到时候再给我定一个罪。再说一下诈骗罪
周世锋:刑法226条规定的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务的目的。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我看了一下网上各位专家的论述。都错误的理解了一个概念,认为周正龙拿了一个老虎照照了一个真照片,来欺骗政府,让政府给了他两万块钱。这不是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他是以虚假的形式表述客观存在的事实。当时老百姓包括周正龙在内,他们都见过华南虎,当时中国主管方面要宣布华南虎在中国绝迹,周正龙见过,出于急于想把客观事实表述出来,把自己看到的表述出来,再加上政府又给他那么大的刺激,这种刺激不是金钱刺激,而是精神鼓励,他为了证明这些东西,就用虚假的东西,假的虎照描述了很大程度上存在的真实的情况。这不叫虚构事实。
从另外一个侧面上来证明我这个说法是正确的。陕西林业厅给周正龙发两万元的现金,并不是因为周正龙照的虎照漂亮、艺术,而是他的这个虎照反映了在陕西镇平县有华南虎这个事实。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说,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虚构的事实必须是普通的人能够自愿拿出自己的财务给他。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有一个度,假如说某一个单位宣布谁发现了空中自然野生的飞人,就给他一亿美元,结果一个工人自己拍了一张,美国政府给了他一亿美元,这个人就诈骗了?不是的。这个辩证能力太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是这样,这边说了一个稍微虚假一点的。普通人一看就能够看出来,他没有看出来。这个案件上当地政府急功近利,自己不去辨别真伪就定为真实的,这要有一个度的问题。还有一个合理的问题,刑法要给人定罪量刑,各个证据之间必须是确实充分,互相印证,关键是要能够排除合理疑点。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不注意排除合理疑点,就是简单的罗列证据。本案中也是这样的,周正龙作为一个农民,一个傻瓜相机都不会用,居然连续拍了62张华南虎照,你再让周正龙拿一个数码相机拍一下,他不能照,他说是他的就是他的?不是的。
主持人:您这个问题我有不同的看法,包括刚才那个度。我和其他几位律师之前也讨论过。你要是掩盖、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是虚构一个事实,也会形成欺骗度,这个度是指的欺骗度、迷惑度,母律师有什么看法?
母树峰:隐瞒事实真相在刑法和民法上都有。在民法上你采取虚构也是欺诈,只有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刑法规定条件中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没有达到这个度,就是一般的民事欺诈。
刘忠诚:诈骗罪构不构成,就是周正龙拍假华南虎的目的是什么。一审法院的定罪依据,是有一个证明,政府说如果拍到华南虎以后,政府给他多少奖金。周正龙在这种情况下拍假照。我看了一下这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这个案件除了政府有明确规定,能够拍到华南虎,有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正式的政府悬赏的信件,不管是谁拍到华南虎,我给你多少钱,没有这个正式的信件。陕西地方政府没有这样的信件。周正龙在一审开庭的时候,他讲了一句话,证明了他主观上没有诈骗的动机。我拍虎照是因为县长催我寻找华南虎的踪迹,为了交差,才去拍的。这是地方政府整天让他找,他没有办法做了一个假虎交差了。他的主观上面根本没有诈取两万块钱的目的。这两万块钱是县政府和省林业厅讲的,才开始说是给一万块钱,后来省林业厅说太少了,多给一点,又给了两万块钱。一万块钱,两万块钱,那是政府协商的结果。如果不给钱呢?周正龙是不是就没有罪了?是不是政府要买单?他的主观没有诈骗目的,这肯定是不能构成的。如果这一点能够构成,虚构事实的真相都是客观存在的。
主持人:他恐怕还是说我交差的同时能够要到钱。我用一个假的虎要到钱就是骗。
周世锋:那是几种意愿交织在一起。
胡贵云:一审判决是这样的,周正龙在担任陕西省林业厅调查队员上岗期间,听队员讲,如果照到华南虎可以获得奖金。一个是听说的,一个是获悉,都没有具体的奖励方式,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没有体现出来。之前说的获得一百万奖励。自从华南虎照片出来以后,这个一百万的数字再也没有提及。如果有证据证明周正龙是为了这两万块钱去诈骗,这个证据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不是周正龙说我就要那两万块钱,这两万块钱是协商以后再定下来的。
周世锋:我觉得还是主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行为和其他的表现形式这些客观方面去说。从客观方面,从刑法的本质上来说,从刑法最诈骗罪构成的本质定义来说,是不构成的。
主持人:我昨天和几位律师也都谈到了,周正龙是用非法的方式、虚假的方式表现了一个真实存在的事实。因为大家在网上看到很多传言说确实有华南虎存在。华南虎存在是一个事实。但是看你怎么样把华南虎存在的事实表现出来。如果你是把真实的痕迹用照片的方式固定下来,这是正确的方法,你应当获得奖励。但是你现在用虚假、非法的方式表现出来,是不是这种欺骗的后果就是直接获得了现金的利益?
刘忠诚:你这个问题问得也比较好,但是前面有一个前提条件,这个奖励是怎么来的。最重要要查明这个奖励是政府哪一个机关提到过,如果拍到华南虎,有奖励。这个事实是必须要查明的。如果没有这个事实,我们一审法庭仅仅凭借证据,这是不行的。这就是政府悬赏的问题。如果政府有这样的宣传公告,周正龙为了得到这个奖励,做出一个假的华南虎。他称之为诈骗。现在如果没有政府的悬赏公告或者其他的有关规定,这肯定是没有的。我查了一下,特别是搜索奖励信息,这都是人家说的,奖励的前提没有的话,周正龙做出假老虎,政府机关可给可不给。为什么出现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讲这个案件社会影响极坏,那是政府造成的,不是周正龙造成的。所以我对这个案件的总结,我讲周正龙是可恨的,做出一个假老虎欺骗了全世界人,欺骗了全国人。最可悲的是当地政府,不经过核实。最后用非常小的周正龙,非常普通的一个农民来把这个事件作为一个收尾,是整个社会法制的可悲。
周世锋:过了若干年以后如果真的发现并抓住了华南虎,就在那个地方,周正龙说我当年见的就是这样的虎,我们会反过来看今天的判决,判周正龙构成诈骗罪的时候,是不是一个笑话的判决呢?我在讲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概念。
主持人:现在没有一个律师看到了案件的真实材料,我们也没有接触周正龙,据网上流传,周正龙本人承认了虎照是假的,并且他也承认了他没有真正的见到华南虎。至于说您刚才说的假设,我们认为这个前提是有待于事实去证实的。
周世锋:他没有见到照片上的虎,但是他见到了其他的华南虎。
主持人:关于周正龙的事情,社会上对周正龙的评价也是非常有意思。自从周正龙出名以后,很多人抢着和他合影,还有人以周正龙为名作歌。
胡贵云:我们得到的信息也只是从媒体报道的和别人说的来谈一些我们自己的看法。我们也有一些片面性。
刘忠诚:我们从一审法院,从判决出来的看,如果定周正龙犯罪,至少是不服众的,在律师界有90%的律师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认为判决周正龙犯罪是不合法的。跟我聊天的很多律师,至少90%以上的律师都是认为周正龙是无罪的,我没有见到哪一个律师跟我说周正龙是构成犯罪的。
主持人:母律师,如果让您做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您一般会采取哪几个方法对他进行辩护?
母树峰:首先,我对周正龙不构成诈骗罪,我跟刚才几位律师的观点一致。但是我对几位律师观点以外,还有一个不同的看法。这个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非常忽视的一点。也就是说,周正龙拍虎照造成虚构事实,虚构事实到底是不是因为周正龙拍了这一张虎照形成的事实。华南虎是不是存在,这个真实信息是怎样造成的?这是当地政府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因为周正龙拍了一张虎照就形成了华南虎确实存在的信息。这个虚构的信息并不是周正龙造成的,而是政府在周正龙提供了华南虎照片之后,政府按照他们的职责应当进行实地考察进行核实是不是真实的。但是根据事后对这些县官、领导进行调查的时候,并且最后出具的决定上可以显示,镇平县的一个动物管理站站长,首先交给他以后,下面县林业局指定他考察。当时这个站长自己实地考察,而是自己写了一个虚构的勘验报告。勘察过了周正龙拍的虎照是真实的。他把这个虚假信息上报到县市省,最后引起了上面领导的重视,并且把虚假的勘验报告作为一个真实的信息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发布。确认了周正龙拍出来的虎照是真实存在的这一虚假信息。周正龙拍虎照只能说是不当的,使用错误的欺骗政府的行为。但是并不是因为他而采取这种欺骗行为就确确实实能够证明华南虎的真实存在。我认为周正龙拍的一张虎照不是他构成真正虚假事实的主要原因。从客观行为方面,周正龙不具备虚构华南虎真正存在的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真实信息,这个真实信息是由政府官员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行为造成的。
周世锋:我们拿广州的许庭案做比较,最高法院判许庭减轻处罚的时候,原因是政府当地政府有重大过错。那周正龙案呢?当地政府有没有重大过错?
主持人:一个是确认周正龙虎照是真的,并且确认当地有老虎存在信息也是政府确认的,他认为他做了实地考察了,他没有做实地考察,是虚构的一个考察报告。你认为最终形成周正龙能够骗得奖金,其实数额不是很重要的,倒是他能够骗得奖金,是有政府的过错在里面,政府的某部分人员的过错和欺骗行为。
母树峰:对。
主持人:周律师谈到了政府的审理过错不应该让周正龙承担。
母树峰:按照实际情报,不是周正龙隐瞒事实、虚构事实,而是政府的官员虚构事实,他们虚构了一个虚假的考察报告。
主持人:现在完全把事情给弄得越来越乱了。
母树峰:因为这个事实毕竟要经过政府调查,相关人员做出决定,要公示的东西。这个时候法院仍然以周正龙骗取两万奖金诈骗罪,我认为不对。
主持人:周正龙作为最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这个结果不太公正?
母树峰:对。
主持人:胡律师和刘律师在自己办案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刑事诈骗这样的案件?
刘忠诚:诈骗案件在我们刑事律师中很多。我们办了很多案件。司法机关在侦查这个案件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是不是非法诈骗,从主观上面来说非常重要。主观上面,他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主观和客观差得非常清楚。有的是合同诈骗,有的是合同纠纷。到底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还是一个合同诈骗呢?这是要从主观上面考虑。刚才我们母律师讲得也非常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这两部分,周正龙只是仅仅拍了一个照片,他不具备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这两个事情都是政府来做的。这个案件一审法官调过来推,既然你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调过来你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政府奖金。诈骗首先是主观,然后是客观,最后是诈骗人的钱财。侦查机关在办案的时候,首先你有没有主观意识,你有没有这个行为,客观上是不是发生了,发生了再看你诈骗了多少钱。
主持人:这个案件也不应该在陕西省委,不应该由陕西侦查,不应该由陕西批捕和审判,因为本身是跟陕西有联系,很容易给外界造成一种误解,你这样有失公平。最高法院能够接受广东省高级法院报审的许庭案件,依法减轻,你为什么这个不能提审?最高法院会认为那是下级法院报上来的,你很容易给人解释成,你是保护你的下属单位,并不是依法的维护全国法律的公平实施。
刘忠诚:我们在座的几个要是作为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我肯定要提出几个辩护观点,第一个,肯定要拿到最高法院。因为在陕西省这个事情肯定不会得到公平的审理。
周世锋:因为一个公安的错误可能会整个公安机关来给他打圆场,最后又转化成检查机关来给他打圆场。这样就会给人很大的错觉。
主持人:关于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今天离我们这个案子有一些远了。我认为现在我们国家也是在法制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它有可能有一些地方还正在急速的调整,我们也期待着更公正的程序来审理这个案件。包括这个案件其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从一开始的时候律师可能会见周正龙都有一些障碍,但是最后能够会见到周正龙就是一个法制进步的体现。
周世锋: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手续和律师证完全可以会见的。这不是执法机关给律师的恩赐,而是法律本来给律师赋予的权利,这个权利已经来得很晚了。
主持人:不管是合法的来,还是来得晚,它毕竟来了。既然是来了就是法制进步的表现,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国家的进步。
刘忠诚:陕西这个比较落后的地方,周正龙案件发生以后对陕西的法制建设不见得是一个坏事,也许大家会再看看陕西省的法制建设情况。
周世锋:这应该给国家的执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最高审判机关一个很好的提示,以后再发生类似的案件,我们应该怎么样监督下面的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主持人:全国工检法司系统的官员也在反思自己的执法、司法行为,也在法制进行中做着自己的努力。胡律师,听一下您的声音。您对于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有没有办过这样的案例呢?
胡贵云:没有办过类似的案子,我们今天就是围绕着周正龙的案子。我们这些信息也是从媒体的报道得到相关的信息,可能会带有一些片面性。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但是周正龙的这两万块钱,一审判决是避开了。主观、客观都不统一,主客观不统一怎么定诈骗罪?周正龙交照片的时候也没有说我要多少钱。最后你要鉴定,你要找专家来鉴定,专家鉴定是真的,才可能给你这个钱。至于其他的,前面几位律师说得非常好。
主持人:我和大家沟通的过程中,我知道有律师还真的做过私藏弹药罪。是周律师做过两起。这样的案件也确实不多见,能给大家简单讲一下你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因为周正龙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和私藏弹药区别是?
周世锋:非法持有是没有合法的持有条件而擅自持有。私藏是原先符合配备配制枪支弹药条件,条件解除以后,自己私自隐匿起来,公然不交出,这才是私藏。现在很多农民为了开采矿山,自己制土制的炸药,这种情况我们加强管理就行了,不要多作为犯罪处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都把公民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的时候,往往是非常危险的。刑法的最高境界是刑法消失,而不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是犯罪嫌疑人,整个社会处于恐怖之中。
主持人:我看您是刑法理想主义者。
周世锋:我们总得有理想,才能不断的努力,你有理想了大家就围绕这个刑法都构成犯罪,抓完了,就没有人去抓了,因为都被抓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是对刑法的误解,是对刑法资源过度的不必要的消耗。
主持人:就目前我本人来看,我支持不要废除死刑,我不知道您是不是和有持有的观点是一样的?当然,这个世界也是有两种声音,一部分愿意死刑存在,一部分不愿意死刑存在。至于让刑法完全从这个社会中消失,不再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主持社会的工具,恐怕还是离我们现实的社会太遥远了。
周世锋:和共产主义一样,总得有目标,没有目标社会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
主持人:今天我们谈了很多的关于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最后,还是每一个嘉宾给大家总结一下您对周正龙案子的看法,或者是也用一个对联,一来一首歌词,或者是来一个调侃周正龙的话都可以。
母树峰:对于周正龙案件,全国包括全世界的人都在关注,因为这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确实非常大,但是作为一个职业律师,我从法律的角度总结性的对周正龙案子谈一下个人观点,也可以说,假如说我作为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我应该怎样为他进行辩护。
周正龙一审判决他有罪,有诈骗罪或者是非法持有弹药罪成立。我认为一审判决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实施的领域上,可能是由于本案的管辖,本案对陕西省以及对全国造成的影响,是法院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因为周正龙这个案件,不作出判决好象这个案件就不会了结,事实上周正龙的案件即使做出了判决,也不等于这个案件真正了结。因为这个案件对整个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置疑,所以说周正龙案件事后存在很多的反思的问题。周正龙案件今后会永远作为每一个人进行反思的问题。从法律上,周正龙这两个罪名都是不成立的,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来说,要构成犯罪必须主观和客观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才可以。而对周正龙这个案件中,周正龙的诈骗罪,虽然说周正龙在案件的事实中,承认了非法骗取奖金的说法,但是我认为他这种说法也是有疑问的。但并不能因为周正龙有这种想法,或者说我们可以推定他具有这种想法,他就构成诈骗。本案的实质是不是周正龙真正制造活体华南虎真正存在的虚构主体,真正造成的主体并不是周正龙的一张照片,不是周正龙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因为政府虚构了实体考察报告,虚构了虚假的信息回报而造成的虚构的事实。所以,周正龙从客观方面不具备诈骗的行为。
周正龙骗取奖金,骗取多少不知道,如果说拍到华南虎的照片,如果能够真正得到政府认可,可能会得到一定利益,但是得到多少,他自己不知道。是300、500、1000、5000,或者是一百万,一千万。也不知道。从这个案子实际上存在很多疑问,另外一个角度是根据刑法上一罪从无,也不能直接认定他具有周正龙。
周世锋:其实周正龙的案子大家是小不过的案子。一开始大家关注的是华南虎,就是中国发现了华南虎。然后后来网友发现是假的,网友开始愤怒,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做出鉴定,又过了一年的时间才又抓了周正龙。全国网友关心的不是抓没有抓周正龙,而是关心的政府是不是诚信,政府是不是关注民众的呼声,是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很多地方的执法机关的处理案件的解决方式一样,最后的结果是抓了一个农民,抓了几个工人,很容易给人这样的错觉。我还这样设想,假如说这个案件当时公安部指定其他省的公安局来抓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省的检察院来审查,最高法院指定其他省的法院来审理这个案子,这样全世界的人民对中国的执法部门公信力就会大大的增强。至少认为国家最高执法机关是关注下面的案件的。
刘忠诚:我很简单,就是我认为华南虎事件最开始是一场喜剧,后来变成闹剧,后来变为一场悲剧。这不仅仅是周正龙本人的悲剧,而是一场社会的悲剧,这一场悲剧是各个深层次的原因造成的,我希望以后不要出现周正龙案件,我们希望以后社会和谐发展。
胡贵云:因为周正龙事件二审判决没有出来。作为周正龙一个小人物是可悲的,华南虎事件也是可悲的,但是不管任何对它的定刑,只有司法部门的判决,我们等待最终的判决。
主持人:周正龙事件让大家沸沸扬扬讨论了一年的时间。今天大家谈了这么多,我们认为周正龙本人没有对社会做到他的诚实和信用,可是也发现了在国家工作机关中也有部分人没有向社会、政府做到他本人应当做到的诚实和信任。希望我们今天的讨论能够唤起大家心灵深处对诚实和信用的渴望,自己严格的要求自己去行事的信念,同时我们也一起期待着17号的二审开庭,我们大家一起期待,今天的节目就做到这里,再次感谢搜狐新闻和法律顾问网的支持。 (来源:搜狐新闻)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