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5 04:40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三年内覆盖全市城镇居民
本报讯(记者李化民)11月7日,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三年内落实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年底实现50%的普及率。
2008年,大同市被正式列入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为落实好这一惠民政策,大同市出台《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据此规定,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经办”的管理体制。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农村户籍因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非从业人员等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费2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60元;重度残疾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对未成年低保对象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成年低保对象由财政补助220元,个人缴费60元。
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参保人员及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和1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50%、55%、60%、65%。连续参保的居民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标准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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