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1月14日电(记者王丽)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14日对在“6·28”事件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的张光静、莫光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肖春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李秀龙、李庆安、柴吉方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光静、莫光付是瓮安县帮派组织“玉山帮”成员,6月28日两人积极参与打砸公安局大楼,劫取公安机关收缴的管制刀具,袭击民警和焚烧机动车,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和15年。
肖春平、李秀龙、李庆安3人都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判刑,当日又对奉命前往瓮安执行维稳任务的公安车队进行阻挠,或参与打砸公安局大楼、办公设施,并毁损多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和5年。
当日参与冲击瓮安县公安大楼的柴吉方,因案发后投案自首,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