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武汉晚报)(记者 秦杰 实习生 费小方) 我市将设立遗失物信息系统,并设立招领点。昨日,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品时,需交纳保管的必要费用。
根据这个规定,市公安机关主管拾得遗失物,负责设置拾遗物品招领点,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设置固定或流动的招领点,提供遗失物的报失、查询、认领等服务。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对拾金不昧者,以精神鼓励为主,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拾遗物品招领点(处)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冒领遗失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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