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 |
本报天水讯 (记者王兰芳)11月16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水高考舞弊案”中涉案的5名公职人员上诉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除麦积公安分局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兆鹏因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目前法院正在核实外,其他4名被告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高校长考务教师徇私舞弊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12月,麦积区2008年普通高校考试报名摸底工作开始时,原在麦积区第三职高工作过的教师蒋鑫(另案处理)给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导处考务教师张红举打电话,征求有几个学生因普高未建档能否在张所在的学校报名参加高考,张答复蒋鑫此事要征得校长黄鸿福的同意。
2007年12月下旬某日,上诉人黄鸿福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蒋鑫给其的好处费3000元。2008年6月7日上午高考时,一名考生被监考老师发现有问题,随后查出多名违规考生,其中18名不符合资格的考生来源于麦积区第三职高。
2008年7月,麦积区检察院开始立案侦查,在此期间,上诉人非法收受的3000元被予以追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黄鸿福在招收学生中收受好处费是徇私,违法行使职权是舞弊,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且使18名山东籍考生非法获得参加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依照相关法律,原审法院于8月27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黄鸿福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审理此案后认为,上诉人明知18名考生不属于本校应届毕业生,也不符合报名条件,只凭蒋鑫提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就同意考务教师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未尽到作为该校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组长的审查职责,事后收取好处费,在主观上确有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故意。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张红举,原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师,负责该校的高校招生考务工作。2008年8月13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以张红举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张红举非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上诉人张红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招收学生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最终导致高考舞弊案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在事后非法收取他人好处费1万元,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国家招收学生工作的正常活动,确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派出所长户籍民警滥用职权
上诉人刘小斌,案发前系麦积公安分局琥珀派出所所长,2008年8月13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小斌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刘小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蒋鑫委托刘小斌以帮忙给其亲戚的几名孩子补办户口为名,为山东籍6名学生办理天水的户籍及身份证件。刘小斌收受蒋给其的好处费1.2万元。同年10月,蒋鑫又委托其两朋友找到刘小斌,以同样的方式为另外两名山东籍学生办理了户口及身份证。以上8名高考移民在2008年高考考试中被查出。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上诉人刘小斌因徇私随意行使手中的职权,违反了户籍管理规定,客观上为8名移民考生取得甘肃高考资格创造了首要条件,致使高考替考案最终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审法院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贾旭东,捕前系麦积公安分局甘泉派出所户籍警。2008年8月13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贾旭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贾旭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提供虚假材料,为6名山东高考移民考生办理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致使6人违法取得在甘肃的高考资格,后果严重。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量刑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涉案公职人员原麦积公安分局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兆鹏的上诉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其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核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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