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话杀猫“凶手”
“我平时很喜欢宠物!”
昨天下午,记者在梁源派出所采访了杀猫“凶手”林某。他身材偏瘦,穿着一件橘红色T恤、一条蓝色牛仔裤,讲一口普通话。
记者:你家里养过宠物吗?
林某:养过,我非常喜欢小猫小狗,现在家里还养着一只小狗。
记者:你为什么要对小猫开枪?
林某:我当时真是气急了!
记者:为什么会“气急”?
林某:小区里有很多野猫,不下20只,住户的车子经常被猫抓花,大家都忍无可忍了。我为此专门送去修了两三次,你想想几十万的车,才买了两年多,就老出这事,放谁心里都不好受。那天它正好爬在我车的引擎盖上,见到我它跳了下来,可居然也不跑开,就在离我不远的地方一直瞅着我,当时心里很恼火就拿枪打它了。
记者:想过自己的行为会被监控录下来吗?
林某:当时没想打死它,只是想把它吓跑。没想到这枪太准了,可能因距离太近了,枪的杀伤力有点大,就把它打死了。
记者:当时你女儿也在现场。身为父亲当着女儿射杀猫,想过会对女儿造成不良影响吗?
林某:她在车里没看见!
记者:枪是哪里来的?什么枪?
林某:因为经常与朋友打野仗,2005年时买的仿真枪,子弹是塑料子弹。
记者:知道仿真枪属于管制物品不能随便持有吗?
林某: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意识淡薄。我们不是经常玩它,只是打野仗时玩玩,现在我马上把枪交出来。
记者:想过这是犯法的吗?
林某:没想到打死一只猫会闹这么大,没想过会这么严重!
记者:现在你对这事是怎么考虑的?
林某:真的很后悔!既然事情出了,只能是与猫主人协商,把事情处理好,毕竟都是一个小区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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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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