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 本报曾经连续报道的北京首例“邮件诗案”又起波澜。昨天,周老师表示,她准备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滥用公权。周老师认为,正是由于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动用技侦手段对其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提供给学校,才使得她一次次遭到学校处罚,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严重损失。
-转发“打油诗” 遭内保局调查 据周老师介绍,今年2月3日下午,因放寒假正在家里休息的她,突然被市公安局内保局5处治安科的警察传唤到学校。对面的警察问她:“××××……是不是你家的电话号码?1月17日,你是不是往校园网上转发了邮件?我们经过调查,转发邮件的IP地址是从你家的电话拨号上的网。”
两名警察给周老师做了笔录,随后说经调查他们认为周老师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就让周老师走了。随后内保局5处将通过技侦手段查到的周老师转发了“揭短儿”邮件的情况提供给首钢技校,首钢技校据此对周老师作出了行政记过处分、扣发4个月奖金的处理。在上周的首钢技校老师普调工资中,周老师再次因为身背处分受到牵连,无缘普调工资。
-调查“打油诗”遭两重质疑 周老师认为,她并不是该“打油诗”的原创人,也不认为这首“打油诗”的内容违反了哪条法律,出于提醒领导们自律才转发了。周老师的第一个质疑是,自己的行为构不成违法犯罪,公安局凭什么要动用公权来调查自己,从而使自己被学校一次次处罚。周老师认为市公安局的做法是滥用公权。另外,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警方是否应将结果告知学校?
-校方与警方工作人员 回应当事人质疑 对于周老师提出的质疑,本报记者采访了首钢技校方面和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
首钢技校方面对此解释称,市公安局内保局5处,就是过去的首钢公安处,后来首钢公安处统一归属了市公安局内保局。首钢技校办公室的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因为内保局5处曾是首钢公安处,该处与首钢技校有合作关系,才帮助学校调查此事。
对于市公安局内保局是否有权调查匿名反映单位问题的邮件来源,记者昨天咨询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的值班警官时,对方答复称,公安机关只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进行立案侦查。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情况,哪个单位请帮忙调查个什么事肯定是不行的。当时负责查处首钢技校“邮件诗案”的内保局5处治安科值班警员昨天表示,将请示领导再给记者答复。截至昨天发稿对方还没有回音。
-专家观点: 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转发反映学校问题的“打油诗”进行调查,以及是否应在调查证明该行为没有违法犯罪后要将调查结果提供给学校,记者昨天采访了部分专家和律师。
我国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认为,首先要看转发的邮件或短信内容是否涉嫌违法。如果有这些内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就没有问题。但是邮件内容如果仅是反映单位的一些问题,类似于匿名批评,公安机关动用侦查权就不妥了。
而北京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认为,内保局5处通过侦查手段调查“邮件诗案”很正常,公安机关有权在综合考虑下,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在没有证据显示一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动用技侦手段进行调查。即便是涉嫌违法犯罪,也必须要立案后才能动用技侦手段破案。而涉嫌犯罪的两个前提一是要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内保局对周老师的调查看,显然不具备涉嫌犯罪的条件。如果说周老师转发的邮件涉嫌对某位校领导进行了诽谤和诬陷,那也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也无权介入调查。
此外,公安机关在调查确认周老师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应将调查的结果永远保密,而不应提供给学校。只有在司法机关需要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可以提供。所以说内保局对于周老师转发邮件一事动用技侦手段介入调查和将调查的结果提供给学校,两个做法均于法无据。李罡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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