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18日专电(记者刘丹)近日,上海一男子携带两瓶液体氮气乘坐公交车不慎发生泄漏事故,上海警方依法对肇事人朱某作出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上海警方透露:10月31日下午,朱某受单位指派前往上海市某公司购买生产所需液氮10升,并用两只普通热水瓶储存。
返回途中,朱某携装有液氮的热水瓶在上海徐汇区枫林路车站乘坐43路公交车。
当车辆行驶至高安路车站时,朱某放置于公交车车厢中门处的装有液氮的热水瓶被一乘客不慎踢翻,部分液氮泄漏,导致车上乘客一阵恐慌。其中,一名乘客下车时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受伤乘客病情稳定。
到案后,朱某对自己携带危险品乘坐公交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1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2008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可处以行政拘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广大乘客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其他乘客有携带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告知司售人员,并协助司售人员共同维护公交车厢安全。公交车厢内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广大乘客要听从及配合司售人员的指挥有序撤离,避免造成人员的伤亡。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