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昨日重新发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将于12月1日执行。
贷款新规
定向安置房和限价房
购买也可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贷款政策有两点变化。
(一)公积金贷款增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类品种。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新办法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二)职工购房申请贷款的,抵押物须为所购住房。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