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9日电台湾台中县一名少女指控祖母的江姓同居人多次对她性侵害;江某矢口否认,一审被判八年六月重刑。二审法官查出,少女对江某下体的描述与鉴定不合;认定少女说法不实,改判江某无罪。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现年十八岁的这名少女,从小父母离异,由祖母抚养长大,江姓男子(六十二岁)从1993年起,与少女的祖母同居,少女也称江男为“阿公”。
2005年4月间,少女的母亲将她带离阿嬷家,无意间听到她在睡梦中哭喊“我不要,你不要过来”。
母亲追问下少女才表示,“阿公”从她小学四年级起,多次对她亲吻、抚摸,进行猥亵。上了初中以后,更经常在晚上进入她的房间对她性侵,每周至少一次。
江某极力喊冤,辩称因他管教少女结交男友、抽烟,加上同居人对少女母亲,提起给付抚养费诉讼,才会遭到挟怨报复。但法官不采信,一审依妨害性自主罪,将他重判八年六月徒刑。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受理后,法官请医院进行鉴定,发现江某下体与少女指述有极大差异。此外,法官也查出,少女就读小学时,曾被父亲带走,后来因逃家,被社工单位安置,少女却一再要求返回祖母家居住,也不合常情。法官最后以少女证述存有重大瑕疵等理由,撤销对江某的一审有罪判决。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