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1月19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王海亮史淑菊今天上午,浙江省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叶钢炼受贿一案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叶钢炼自2005年至2008年任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其手下的一处室副职刘自荣为岗位调动和升迁,先后送上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8000元、美元10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
在叶钢炼的支持、关照下,市环保局聘任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自荣为开发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8年3月,刘自荣竞聘中层正职,同年5月被温州市纪委“双规”后,叶钢炼主持温州市环保局党组会议通报竞争上岗情况,仍决定拟任刘自荣为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温州化工总厂原负责人张建国为感谢叶钢炼在职务提拔、环保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中对其的支持、关照,在1999年至2008年间先后14次送给叶钢炼现金共计人民币17.6万元,叶钢炼均予以收受。2008年5月底,担心出事的叶钢炼退还给张建国人民币3万元。
承包经营温州清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的韩某为能在环保工程的审批、验收上得到叶钢炼的关照和支持,从2006年至2008年先后通过张建国或亲自送上现金、银行卡共计人民币368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
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林某在为其公司办理有关环保项目的环评审批、验收及在环保资金补助等方面,为寻求和感谢叶钢炼的支持、关照,在2006年至2008年,共4次向叶钢炼各送上一张5000元农行卡,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叶钢炼均予以收受。2008年4月,林虎因温州市安监系统案件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叶钢炼担心会被牵涉其中,遂将2008年春节间林虎送的一张5000元农行卡退还给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指控其收受的45000元提出异议,辩称并非受贿款。
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开庭审理,宣布该案在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