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郑州市区的道路延伸到哪里,哪里就会冒出一个“P”牌,停车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拿个票本就开始收取停车费。今后,估计郑州市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能随意施划了,公安机关也只有审批临时停车场的权力。
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逐条进行了审议,将《条例》中原来的规定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并将施划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就是说,再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在哪里施划、施划多少、影响不影响交通秩序,都要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如果多数群众对此说“不”,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要慎重考虑民意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11月4日,《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仅保留临时停车场的审批,郑州市提请审议批准的《条例》中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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