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作家秦贵育叫价500万元在网上拍卖自己的“处男之身”,并称此举是为支援灾区,由此引发网络风波,网友们并不领情,骂他借灾区炒作可恶。而面对网友的一片骂声,秦贵育声称:“我的行为不违法,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他们说什么都无所谓。
”(11月14日《天府早报》)
前一段时间,有“80后”的美女作家称要做韩寒的情妇,与余秋雨一夜情,还在网上公布自己的照片。最近,同作为“80后”作家的秦贵育竟在网上拍卖自己的“处男之身”,并口口声声称自己的行为“不违法”,对公众质疑置若罔闻。
那么,“拍卖处男”到底违法吗?笔者认为,“80后”作家一般都有大批的少男少女粉丝,他们的一言一行和一举一动对这些价值观形成时期的青少年影响甚大,因此,我们对“80后”作家秦贵育借大众媒体公然拍卖自己“处男之身”的言行,不能一笑了之,很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认真评判,指明其错误的实质所在,以匡正其错误言行带来的不良后果。
对于秦贵育“拍卖处男”的行为,有律师分析,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说,男向女也应该定义为卖淫,秦贵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卖淫”。在笔者看来,判断秦贵育的行为是否违法,到底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前提是正确认定其行为内容,具体来说,就是他拍卖的是“初夜权”还是婚姻权。如果仅仅是“初夜权”,显然他出售的是一种性行为权,则属性交易。而这种性交易公开在网络平台上拍卖,不管是否实现了交易目的,都是招嫖和卖淫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而如果拍卖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那么就涉嫌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其行为也构成违法,但属于民事违法。
秦贵育的行为属于哪一种违法呢?我们看一下他的“拍卖广告”就会一目了然。秦贵育在自己的博客上这样表述:“我需要一个知冷知热的女孩,我不需要那个女孩是天仙美女,我的她只要是个女人,还是活的,真心爱我就好。”文章最后,用红色字体正式宣布拍卖自己的婚姻,拍卖对象为女性,身高年龄籍贯通通不限,外表也无关紧要,只要支持自己募捐即可,起价500万元。从这段文字的内容看,秦贵育拍卖的并非“初夜权”,也非单纯的性交易内容,而是自己的婚姻缔结权,是结婚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财产交易。因此,秦贵育“拍卖处男”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并不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禁止的招嫖卖淫行为。但不管如何,也并非秦贵育所声称的“不违法”。
在此有必要进一步指出,“不违法”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固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可以将“不违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底线。但在文明社会中,一个文明公民的标准不仅包括“不违法”,而且还包括不公然违背社会公德,特别是作为其言行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家,更不能把自己的做人标准降低为“不违法”,否则,又如何做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呢?
山东政法学院 法学副教授
李克杰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