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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11名护村队员私自恶整小偷 吊打烟头热水烫

  “私设公堂”恶整小偷 11护村队员昆明受审

  对付小偷,吊起来,用锄头把打,用热水泼头……

  对付收赃人员,用烟头烫脚,用橡胶棒打,用热水泼……

  因琐事与护村队员发生口角,遭到护村队员殴打,一人被打成轻伤,另外一人轻微伤……

  去讨债,被护村队员当作危险分子乱棒打伤……

  昨天(20日)上午,昆明市李家地新村11名护村队员因“私设公堂”,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在西山区法院同堂受审。

  “他们把我吊起来打,用锄头把打我,还用热水泼我的头……”

  小偷郭某忘不了自己被抓的那天,在没见到警察前,他先接受了一场莫名其妙的“酷刑”,在护村队员的拷问下,他终于说出了实情。

  这样的遭遇不仅发生在郭某身上,追债的、盗窃的,只要是行踪诡异者出现在这块地盘上,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同样的待遇。在小偷眼里,这些护村队员就如唐朝时的酷吏来俊臣。

  昨天上午,昆明市李家地新村11名护村队员因“私设公堂”,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在西山区法院同堂受审。

  镜头

  护村队员锄把伺候小偷

  上午9点30分,11名身着便装的男子耷拉着头,在法警押解下走进法庭。他们中,年龄最大的46岁,最小的22岁,全部是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新村村民,担任着护村队员的职务。

  走在最前面的樊某担任队长,今年37岁。他说,护村队成立有10年了,是一支合法成立的队伍,平日就负责李家地新村的治安,协助公安机关盘查可疑人员、发现犯罪线索,村子里的老百姓都很信任他们。

  2007年8月5日8时许,正在巡查的护村队员庄某和吕某突然发现,一名男子在李家地新村29号捣腾着什么东西,当发现这名陌生男子在盗窃村民的铝合金窗时,庄某和吕某当场把男子抓获,带至李家地新村值勤点。

  男子姓郭,他开始接受护村队员的审问,后来干脆被吊了起来。“他们吊了我10几分钟,用锄头把打我,一个巡防队员还用热水泼我的头。后来,就让我带着他们去寻找收赃人。”上午10点左右,郭某指认的涉嫌收购赃物的男子杨某也被带至李家地新村值勤点。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护村队员们用烟头烫我的脚,用橡胶棒打我,还用热水泼我。而赃物不是我收来的,是我老婆收的。”

  在值勤点的两个小时里,对郭某和杨某来说是度日如年。中午12点,滇池路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把郭某和杨某带走。带走时,两人已被打成轻微伤。

  2007年8月6日晚上8点左右,李家兄弟在李家地新村,因琐事与护村队员发生口角,双方升级为打架,队长樊某带领其他几名护村队员殴打李家兄弟,其中一人被打成轻伤,另外一人轻微伤。

  债主杨炜清晰地记得,2007年9月30日晚上9点,他和朋友一起到李家地新村讨要债务,因情绪有些激动,踢门声被护村队听到,随即遭到一场莫名其妙的“酷刑”。“我们在门口时,看见一名护村队员在离我20米远的地方打电话。不一会儿,来了一辆微型车,车上走下来七八名护村队员,过来对着我们拳打脚踢。后来把我们带到值勤点,让我们蹲着,用橡胶棒和木棒打。我相对好一些,有3名护村队员一边问我是不是入室抢劫,一边打我。我看见朋友吴某被打得满身是血,我就求他们别打了。后来我听见谁大吼了一声,‘别叫了,再叫我把你劁了’,我就不敢出声了。凌晨,我们被120急救车拉走了。”在这场“飞来横祸”中,吴某左额骨被打成骨折,构成轻伤,杨炜和阳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去年11月,樊某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审判

  受害者放弃追责

  昨天的法庭上,护村队长坐在前排,身后坐着10个“兄弟”。当审判长问及他们是否有话要说时,大家都默默地低着头,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一面是为了维护治安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一面是“私设公堂”超越了法律界限,他们很后悔,也觉得很难。有人称,小偷太讨嫌了,钱偷不到多少,却把村民的门和窗户撬烂,可恶之极。有时候抓到小偷,不打他几下不足以泄愤。

  公诉人认为,护村队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从本案的证据可以看出,护村队员抓到小偷后没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手铐、笔录、指认收赃人等行为,是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的程序,是一种由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必须在公安人员的带领或授权下才能进行,护村队员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责范畴,完全属于“私设公堂”,更为恶劣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行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樊某等11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樊某等8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事发后,他们积极向受害者赔钱,受害人与护村队员写下协议,称在获得经济赔偿后,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昨天,这份协议被当成证据提交。

  护村队员们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本来是为了维护正义,没想到因为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轻判。”

  护村队长樊某的辩护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何锡峰律师认为,樊某等人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在抓到犯罪嫌疑人与报警之间有间隔几个小时的时间,是因为他们办事的效率不高,主观上,他们是在履行职责,没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限制的事实,不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樊某等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应当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樊某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guo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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