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时父亲去世后,他被过继给大伯。大伯当时在部队工作,他便转成了城市户口。但他大伯和他大妈并未抚养过他,是他母亲和他继父将他抚养到18周岁而后参了军。今年,他大伯去世了,他大妈要解除收养关系。请问:他大妈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吗?解除收养关系后,他的户口会迁回农村吗?他与他大妈、他母亲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本报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杨菁回复如下: 首先,他大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对此,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解除收养关系后,他的户口不一定迁回农村。1992年5月16日,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也就是说,对于解除与已满十四周岁的被收养人的关系,其户口是否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样,解除收养关系后,他的户口不一定迁回农村。第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其法律依据是,《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