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维亚克尔(Wieacker)在解释法典化的时候指出,“法典化并不是汇集、汇编、改进或重整现有的法律,即就像从前德意志法律改革和罗马及西班牙法律汇编一样,而是在于通过新的体系化的和创造性的法律来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体系化(systematization)是大陆法系法律形式理性的必然要求,这尤其以民法为典型。体系化与法典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一方面,法典化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体系化,因此,法典化在其方法和步骤上常常表现为对所涉法律部门的规范,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进行系统化。
另一方面,法典化是体系化的重要方法,但是并非是唯一的途径。在法典化之外还存在着体系化的其它方式,如法律汇编等。当然,最为有效和彻底的体系化方式还是法典化。
我们之所以要追求体系化,很大程度上考虑到分段立法的模式反映了不同时期社会发展对规则的需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规则就可能过时,在体系化之时就要运用原则和价值等对其进行完善、整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区别就在于,基本法律规范是否以法典的形式来表现,在民事法律领域就是有无民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规定的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能够被广泛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一些大陆法系的学者将民法典自身视作一个独立、完全、自足、自洽的法律体系,也是人类生活经验最为合适的一种组织方式。在大陆法系学界,“民法的传统使命是为法学其它学科提供范式”,因此,通过制定民法典使民法体系化,自然就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内在需要和天然冲动。
在我国,由于大陆法系的背景和历史传统,民法的体系化必然通过法典化的手段来实现。从各国民法典制定的方式来看,有些国家采取一步到位的方法,即一次性地完成整个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有一些国家采取分段制定的方法,即将民法典制定工作分为若干阶段和步骤,分阶段、分步骤来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民国时期的1929至1930年民法典,也是采取了这种方式。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是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制定方式。
上述两种模式各有其利弊。分阶段制定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根据民法典所包含的不同部门法的发展成熟程度,在不同阶段先后制定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样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成熟程度。二是,在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部门法律,也有助于法律本身的不断完善,因为后制定的法律可以充分吸取先制定的法律的经验与教训。就当前中国而言,这种方法尤其适合于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化的节奏十分迅速,对于实践的总结与提升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分步骤制定也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这样的实践也使得我们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现阶段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那种“毕其功于一役”的一步到位式做法的前提是,此前理论准备已经十分充分。尤其应当看到,一步到位的模式无法顾及民法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法政策的需要和差异。
然而,较之于一步到位的立法战略而言,分段制定模式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方面,不同部门的法律形成于不同的时期,使得这些法律受到这些不同时期的立法政策影响,很可能导致它们带有不同时期的时代精神和印记,从而影响民法典的价值和逻辑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分段制定的模式往往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由于立法者和法学研究者们观念的变化、认识的深化等原因,早期制定的一些法律往往在概念、范畴的总结与提炼方面存在着欠缺,容易使得早期制定的法律与晚期所制定的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协调现象,最终损害法典的价值一致性。分阶段式的立法战略虽然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具体社会需要,但是它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因此,所有在不同阶段制定的法律仍然需要通过体系化进行整合,对所有的规则进行完善。
民法典体系化研究是对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整体设计与宏观思考。如果不解决好体系化问题,那么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将是盲目的、混乱的。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法国、德国等的民法典的制定的一个重大差异就是,我们并不是一次性地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是采取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战略。这种制定方式也使得体系的研究在我国尤为重要。这就是说,在分段制定模式下,我们更需要进行周密的体系设计。其原因在于:
第一,民法典的不同部门制定于不同的时期,最后需要将不同部门整合和“总装”成为一部统一的法典。在民法典各部分颁布之后,需要对各部分加以有机的融合与协调从而编纂成一部法典,这样就更加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民法典的全部内容。这部法典必须要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这要求我们在具体实施各个步骤的时候,依据严密的体系进行安排和设计。
第二,因为不同时期的立法政策的重点和取向可能存有差异,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就使民法典各部分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因为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发展变化当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立法者基于对不同的社会需要或者社会经济形势的考虑,立法的思路必然存在差异,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各编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消除这些差异所带来的不协调,唯有依赖于富有逻辑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设计。通过体系化,可以将民法的价值与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典的始终,对于不同部门的价值导向进行整体性的梳理。
第三,通过体系化,可以很好地协调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例如,通过体系化,民事基本法可以援引一些特别法的规定,或者对于特别法中过时的部分进行修正。
所以,我认为,在当前的分步骤策略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当抓紧对于体系化的研究,使得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各个法律在其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到体系化的要求。此外,在各个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我们还要按照体系化的思维对其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完善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