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海波丁文近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对“5·12”地震后首例因被申请人在地震中下落不明而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作出判决,被申请人邓某被依法宣告死亡。
2008年7月17日,申请人刘某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丈夫邓某于2008年5月12日驾车前往地震灾区都江堰市虹口乡途中失踪,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案件经都江堰市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邓某于2008年5月12日下午驾车前往虹口乡办事时,“5·12”大地震发生后,邓某途中失踪,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下落不明。都江堰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8年7月2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查找邓某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被申请人邓某仍然下落不明。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邓某在地震发生后至今没有音信,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仍然下落不明,都江堰市公安局证明被申请人邓某无生存可能,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届满后,邓某本人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本院邓某的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邓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从宣告之日起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