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负总责,村(居)计生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今年4月以来,我省在晋州、青县、东光、丰润、乐亭、承德等12个县(市、区)的260多个村(居)试行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已逐步获得群众认可。
所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将村、社区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事务管理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综合服务工作真正交给基层群众,让群众由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变成计划生育工作“主角”,政府只负责宏观管理。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陈秀娥说,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旨在通过加强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新尝试。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但人口计生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基层仍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传统的计划生育工作手段立足于外部管理,注重群众计划生育义务的履行,却因为忽视了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不到位,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已不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和社会和谐。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村(居)党组织的核心领导,通过村(居)计生协会的日常工作实现。试点单位要整合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资源,将村(居)育龄妇女小组与计生协会组织合并,重新整建和调整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选配好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小组长,并注意扩大会员范围,提高会员占总人口的比例。
整合后的基层计生协会组织要完成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等委托的各项计生工作任务,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生育关怀”等工作全面落实。其职责和任务包括:宣传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扶救助、少生快富等项制度,及时发放药具并引导群众选择采取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以生育关怀为主题的各项服务活动等。
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省级试点县(市、区)试点村的数量将逐步达到行政村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