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因过”落马,岂能“无故”复出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今年年初派出警察到北京试图拘传披露西丰县丑闻的《法人》杂志社记者,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随后,被铁岭市委常委会责令引咎辞职。
今年2月份,张志国被责令引咎辞职时,铁岭市委对他的定性是:法治意识淡薄,对“拘传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不过,在公众眼里,他起码还有滥用公权、钳制舆论、一手遮天等诸般劣行。那么,经过短短十个月不到的时间,张志国对上述问题都反省、改过自新了吗?这一切铁岭市委有没有向市民告知?人们有理由担心,“法治意识淡薄”的张志国在同样需要依法建设的城铁建设领域中,依然可能会是一个不合格的领导干部。
退一步说,就算张志国在短短十个月中脱胎换骨了,他的复出也要符合规定才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才可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张志国引咎辞职后,并没有从事新的岗位工作,谈不上“实绩突出”,更没有满足“一年以上”的条件,为何会“无故”复出呢?
领导干部犯了错误丢了官,只要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还可以继续施展才华。可问题在于,因故落马的官员,不能不动声色、稀里糊涂地就东山再起了,必须考虑到社会影响,按照规定的程序还公众一个明白。显然,在“最牛县委书记”的复出问题上,铁岭市委欠大众一个清楚的交待。(卢荻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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