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5 04:24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有关部门建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刘宇)已经实施了12年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被修订,并将这部地方性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今天下午,团省委和省人大妇儿工作领导组分别就此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出说明和提出研究意见,建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两个部门都认为对现行的实施办法必须进行修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侵害严重,少年儿童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这些都需要地方立法作出应对。同时,近年来,我省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特别是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必要把其中行之有效而又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和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中。
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目前的修订草案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团省委在说明中指出,这五方面各有侧重,如:家庭保护重在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保护重在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包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与家长的沟通等都作了规定;社会保护重在强调政府和社会组织各尽其责等。
在省人大妇儿工作领导组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中,建议在学校保护中增加“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同时建议将自我保护这一章删去,主要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我实现和主张合法权益的能力极其有限,这一章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现实可能性。
经过调研,省人大妇儿工作领导组了解到,全省现有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绝大多数采取自收自支管理模式,运营维修经费严重不足。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还面临着被随意征用、侵占、变更、损毁等诸多问题。鉴于此,建议在规划建设、数量与规模、财政经费保障和管理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在修改草案中增加禁止挤占、挪用学校操场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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