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1月24日电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日开幕,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重庆市民关注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9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人行安全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违规占道施工问题突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不健全等。为此,新的交通安全法规中拟规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
针对重庆未经许可违法施工、夜间无照明等无安全防范措施的施工行为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并明确规定“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等。
另外,为了与上位法相一致,《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以前,重庆规定此种情况机动车要承担20%的责任。
秦力文杨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