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25日电(记者刘丹)为搭名牌“便车”,上海“宝路”威士忌使用了与荷兰“黑牌”威士忌相似的酒瓶包装装潢。日前,“黑牌”威士忌所属的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起诉“宝路”威士忌生产销售商蓝樽(上海)酒业公司。
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宝路”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荷兰“黑牌”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25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多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宣判,包括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的酒瓶装潢设计、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NEC”注册商标等均受到法律保护。
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是“黑牌”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经黛尔吉奥公司授权对“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享有使用权。同时,黛尔吉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黑牌”、“"黑牌"威士忌酒瓶外观”平面、立体商标。
2006年,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发现蓝樽(上海)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宝路”威士忌酒使用与“黑牌”威士忌酒相似的包装装潢。为此,上海工商部门先后两次对蓝樽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认为,蓝樽公司生产、销售的“宝路”威士忌酒使用的包装装潢对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黑牌”威士忌销售已经拓展到中国150个城市,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属于知名商品。
自1909年以来,“黑牌”威士忌酒一直使用由四方形透明玻璃瓶、黑底金色英文手写体瓶盖、弧形颈标、斜形标贴、长方形底标等构成的独特包装装潢,与其他品牌的威士忌酒相区别,该包装装潢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黑牌”威士忌酒的主要标识。
而蓝樽公司的“宝路”威士忌酒包装装潢与之相比,除文字内容不同外,也采用了黑牌”威士忌外观设计元素。两者除字体外形、色彩等略有差别外,其余部分均一致。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黑牌”威士忌酒采用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蓝樽公司在其生产的“宝路”威士忌酒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相似的特有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令蓝樽公司停止对黛尔吉奥公司、帝亚吉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