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司法解释:医生、教师拿回扣可视为商业贿赂
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
田享华 王玉婷
医生、教师收回扣将不再仅仅属于职业道德或者纪律的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这些行为都被归入商业贿赂,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试图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商业贿赂范围扩大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郑伟认为这个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它表明商业贿赂的范围扩大,覆盖了所有的贿赂,大于公务贿赂,同时也将贿赂从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其实,反商业贿赂这个题材在前两年一度被重点关注。2005年,中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成立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此后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部署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商业贿赂行动。
而此次司法解释颇受关注的是将医生和教师也列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医生,是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对教师,是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医务人员和教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而这个罪名也是在最高法、最高检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中才新近补充、修改的刑法罪名。当时,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医生教师身份确认
而这也为长达多年的身份争议给了一个官方明确的说法。上海德尚律所主任王凡律师就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的范围,把医疗和教育领域收受回扣的现象明确下来属于商业贿赂。以前医疗和教育因为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因此在执法上有一些误区,因此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这些统一明确下来,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据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介绍,2006年、2007年两年上海曾经一度调查过不少涉嫌商业贿赂的主任医生,但因为无法律明文规定他们的身份,他们究竟是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还是企业、公司人员没有定论。因为公立医院都是事业单位,医生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争议非常大。
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告诉记者,这个司法解释争论了很长时间,结论出来也并不新鲜。“现在是用‘有处方权’来确定了一个身份,最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单罪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这样比起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定受贿罪(单罪最高可处死刑),无论是起刑点还是最高刑都要低一些。”
张培鸿认为此前也有医疗和教育领域人士被判受贿,但是法律依据并不明确,数量不多;现在确实可以据此查处一批涉嫌商业贿赂的医生和教师。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