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为驻华代表机构立新规 12月1日起驻华代表机构将接受双向监管
商报讯(实习记者 崔启斌)昨日,保监会公布《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自12月1日起,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按新规定执行。
保监会可约谈首席代表及代表机构其他人员,监管谈话结束后,该代表机构应就监管谈话的相关情况向其外国保险机构报告。
“解释”明确表示,中国保监会可约谈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有关管理人员,向其通报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或要求其就代表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中国保监会可就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并提出有关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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