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三乱”版本不同,但无论什么版本,乱罚款都是其中一乱,严重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前十几年里,一直被视为一大社会公害,遭致广泛声讨。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加上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不断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乱罚款问题得以逐步遏制。
作为一名普通的执法人员,赵国庆长期身处执法一线,深切感受到了行政执法在新旧体制碰撞中的艰难进步———
我是城管执法的一名老兵,在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八里庄分队工作。1984年,北京市招收了一大批市容监察员,我刚好高中毕业,就被分配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那年,我18岁。
追着人撕小票 吐痰罚5毛 不像现在还要求上岗培训什么的,那时一上班,就跟着老师傅一块干,两人管一片,什么都干。执法主要是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82年出台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五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尿、不准乱倒渣土乱放物料、不准道路遗洒、不准乱摆摊卫生差等。
随地吐痰最不好管,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在天安门、火车站等人多的地方,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大爷大妈追着人撕小票,吐口痰罚5毛,后来涨到5元。他们大多是居委会的卫生监督员,戴上统一标志就上街专罚随地吐痰。
那会儿,居委会、机关单位、地铁公司都可以到街道城管科领小票,交一元工本费,就可以领到一本50张的罚款收据。
到90年代初,街道办事处另成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市里也统一要求卫生监督员领取小票,应持单位介绍信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审查、盖章后,到当地财政所购领,罚款全部上交街道财政,80%作为各单位维护环境卫生的专项费用,20%街道留用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开支。
态度恶劣者 加倍罚款 就禁止随地吐痰,北京市先后专门发布了两个规定,1985年的规定明确,“各单位要普遍设立卫生监督人员。本市的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罚款。”1990年8月,北京市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要求对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处罚5元,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罚者,可加处1至2倍的罚款,并责成其所在单位安排其在本单位或街道的公共场所打扫卫生半日。”这也就是说,如果吐痰者态度恶劣,5元的罚款可以提高至15元。
直至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行政处罚才开始逐步走上规范。好像也就是从那时起,北京市停止启用卫生监督员罚款,大爷大妈们专用的罚款收据小票,也由此消失了。
1998年,成立城管,市容全部并入。
我们担负13大类300余项执法职责,突破口就从打击无照经营、占道经营开始。现在回想起来,那时的执法方式的确是比较简单,属于粗放式管理,不管对象是谁,上去就处罚,劝说缺少耐心,执法程序讲得少,太急于见成效了。
现在文明执法 程序都走到 现在,我们城管的执法方式改善多了,对违法摆摊设点,提出“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重大案件回访、典型案件披露”的执法新政。残奥会期间,我们整顿徐庄市场的店外经营,就是挨家挨户做工作。
多次规劝疏导沟通不听的,当然就要处罚了。前段时间,队里给大伙儿配了摄像机、照相机,就是要满足能够第一时间、第一速度取证的需要,保证执法合法,程序到位。我们聘用的协管员也只有教育劝导、看护现场的权力,没有任何处罚权。
本报记者李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