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11月25日电记者阎志江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阳易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易卡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七剑》、《神雕侠侣》从其网站上删除;两案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维权费用4000元。
原告诉称:原告对电影《七剑》和电视剧《神雕侠侣》拥有合法著作权。2006年9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私自在贵州视频点播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七剑》和《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易卡通公司系贵州视频点播网站的开办人,网通贵州公司系该网站的内容提供商,两被告对该网站共同享有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提供该电影和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6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仅为在贵州视频点播网站页面下端出现内容为“本站内容提供商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贵州分公司”的标注。而该标注仅是易卡通公司的单方行为,网通贵州公司未向该网站提供任何内容。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