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翻供、我相信组织。”今年已64岁的原深圳法制报总编辑(副局级)苏宏宇在法庭上说。昨日,他被控受贿罪、贪污罪两项罪名在深圳中院受审。检方称他非法收受本单位下级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518282.68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使属下财务人员虚开收据、发票和对冲做假账等手段,侵吞公款32.26万元。
助他人顺利晋升受贿 检方称,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期间,苏宏宇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深圳法制报广告部主任张某城谋取个人利益,共收受张24万元人民币现金。具体是,苏提拔张做了广告部主任后,张为表示感谢并且希望能在工作中一直得到苏的支持,借苏出差北京、出国考察等机会,共分4次送钱给苏,金额有19万元,检方称苏将这些钱悉数收下。
另外,检方还称,在2000年的时候,市委、政法委派人来报社对即将晋级副处级别的张某城等人进行考察,在考察期间的一天,在苏的办公室,苏收受张2万元人民币现金,帮助其在考察组面前说好话,使得张顺利晋升。2000年底,法制报社发现广告部的个人所得税交纳、管理情况混乱,准备处理时,苏在其办公室收受张3万元人民币现金,苏宏宇即在此问题上没有追究张的责任。
2000年年初,市委政法委派人来报社对即将晋级副处级别的王某明等人进行考察,在考察期间,苏为王说了一些好话,王顺利晋升。为表示感谢,王送给苏3万元人民币现金。
为下属单位主任谋利益受贿 起诉书显示,苏利用职权,为法制报社下属单位报业发展中心和报业培训中心主任李某谋取利益,收受200282.68元人民币贿赂。1995年底,李某提出成立理事会,报社决定由李担任主任,2000年理事会改名为报业发展中心,2001年又在李的提议下成立了报业培训中心,这两个中心都由李担任主任。为表彰李成立报业发展中心、报业培训中心,每年能给报社带来效益,2001年年中、2002年年底,报社分别一次性奖励给李30万、13万。李为了表示感谢,分4次送钱给苏。其中,2001年下半年,李以给苏大儿子装修房子为由,在报社后门门口送给苏3万元人民币现金,苏收下后在邮局把钱汇给了儿子。
此外,在受贿事项中,检方还控苏利用职权,收受承揽深圳法制报社报纸印刷业务的大公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某、副总经理张某贿赂1万元人民币现金、3000美元现金和价值2.8万元的购物卡,为大公印刷公司独家长期承揽法制报印刷业务谋取利益;1995年,苏帮助时在青海法制报工作的吴某某调入深圳法制报社工作,1996年春节期间,在家中收受吴1万元现金。
虚开收款收据、发票套现 深圳法制报社使用的信封、信笺、稿纸等日常办公用品一般都交给深圳法新印务公司印刷。检方称,从1998年开始至2002年,经苏授意,由报社会计张某如经手,不按报社正常的报销审批程序进行,由会计制单、不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直接由苏签字,每年从法新印务公司虚开印刷费发票报销,套出现金共25.96万元人民币,用于苏个人和家庭消费。
此外,检方还称,苏假借拨款给广告部的名义,指使报社本部会计信某群将现金支出做成拨付给广告部的款项,互相虚开收款收据用于做账,使账面平衡。2003年3月份至6月份,苏多次要求信某群为其套取现金共6.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并于2003年4月,在一收款收据和现金支出证明单上审批签字,以“付广告部2002年10-11月提成及管理费”的名义,将6.3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虚假拨付给广告部的提成及管理费支出入了账,将账面冲平。
昨日下午3时,头发斑白的苏宏宇出现在法庭上,他的家属以及他当年的一些同事旁听了庭审。
两律师还称苏在纪委调查时己经说出自己的问题,其应被认为属自首,但检方表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苏自己则称,其现在被指控的一些事情,都是自己当时在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的,应算自首。
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孙颖)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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