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6日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10月,该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从2006年的37%和2007年的38%,大幅提高到63%。
与同期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相比,调解撤诉率高出将近一倍。
今年以来,在国家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一中院制定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其中,把加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和撤诉率,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该院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实现了和解,不仅节约了法律资源,而且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在审理一家制造企业诉多家修理厂侵犯商标权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被告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大部分被告承认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告因准备不足,提供的权属证据存在一些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一裁了之(驳回起诉),则既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又不能案结事了;如果让权利人上诉或者补足证据后再起诉,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出于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目的,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反复给当事人做工作,一方面教育被告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促使其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向原告指出此番诉讼证据上的瑕疵可能导致维权周期的加长,以使其正确核算诉讼成本,降低赔偿数额上的预期,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赵荣君郭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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