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4千 华联超市赔顾客2千多元
【新民网讯】由于收银员在刷卡时未核对顾客在签收单的签名,导致顾客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4032元。11月26日,新民网从杨浦区法院获悉,华联超市被判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顾客2419.20元。
据了解,2006年,市民艾先生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透支额度为8000元的信用卡,该卡正面除印有卡号以及招商银行标记外,还附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收到此卡后,艾先生将该信用卡交给他的女友严小姐保管并使用。
2008年1月28日早晨,艾先生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发现该信用卡存在异常消费情况,遂于9时28分向招商银行电话挂失该卡,并于9时57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称严小姐皮夹被盗。后经艾先生查询,该信用卡于2008年1月28日9时20分和9时26分在华联超市许昌店刷卡消费两次,消费金额分别为2,032元及2,000元,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上述款项已被招行信用卡中心记入帐,艾先生于5月缴纳了上述4,032元应收款。2008年6月12日,艾先生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许昌店告上法庭,认为超市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持卡消费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否相符,致使他的信用卡被盗刷,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艾先生将自己的招行信用卡存放于女友处,自己未对信用卡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于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也具有过错。据此应减轻超市的民事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超市承担信用卡被盗用造成损失的60%的责任,赔偿艾先生2,4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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