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7 01:48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在垣曲县交警部门反复的事故责任认定下,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办案人员工作中的瑕疵与疏漏,致使受害人不知道该向谁提起赔偿。
7月28日下午5时左右,王某某和李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华峰乡沟棱村路段将行人安荣玉撞成重伤,王某某和李某某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某某伤势较重。约40分钟后,垣曲县交警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认定王某某为骑车人,随后将其带走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与此同时,王某某妻子及家人一直在医院照顾伤者安荣玉,并先后支付医院治疗费1万余元。然而,就在安荣玉住院治疗期间,案件却发生了变化。8月8日,即案发10天后,垣曲县交警队以李某某涉嫌无证驾驶将其传唤,并认定李某某为骑车人即肇事者,处以罚款500元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紧接着,8月12日又作出了由李某某负事故完全责任的认定书,随后又将其刑事拘留。
那么,交警队又是如何重新认定李某某是肇事者的呢?李某某告诉他的委托律师:8月19日19时左右,交警队办案人员将我提到交警队,他们把我背拷后保持站立姿势,晚上,他们轮流看守我到第二天中午,我仍不承认。他们又把我关到禁闭室站立,直到第三天中午,连续40多个小时的站立,我的腿、脚已经肿胀无法行走,胳膊肉也被拷烂了。我问他们:你们到底要我怎么样才肯放过我?他们说:“我们教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最后,我实在受不了,只好按他们的意思做了份笔录并签字。做完这一切之后,他们把我送回拘留所。8月22日,我又被刑事拘留转到看守所,8月29日被逮捕。至此,交警队推翻了第一轮取证时所形成的证据链条,重新取证认定李某某为肇事者。
对于李某某反映的情况,垣曲县行政拘留所的工作人员说:交警队是前一天下午提的李某某,第二天下午就送回来了,提审的过程在拘留所没有登记。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安荣玉是受害人,今年56岁,华峰乡沟棱村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他始终指认是穿“白衣服”骑的摩托车,而当天王某某穿的正是白衣服,李某某则是光着膀子。
王某某和李某某到底谁是肇事人,成为本案焦点;而交警队前后两次相互矛盾的责任认定,亦受到社会关注。李某某的律师告诉笔者:该案受害人安荣玉自始至终明确指认撞人者穿“白色衣服”,作为主要证据,交警队并没有认定该证据,也没有就不采纳该证据给以解释。在案发后,交警队在第一时间取证所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最为可靠。交警队是如何推翻这一证据链条的?如果不慎密办案,就可能转化为“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目前,该案正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翟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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