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法
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必须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有度,宽有节,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取得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为应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为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其中颇受人关注的,是《意见》规定医务人员、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教学相关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还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惩治商业贿赂也要宽严相济 王文利
商业贿赂侵蚀经济肌体,扰乱社会公平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严重,应依法打击。2005年起,中央部署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深得民心。运用刑法手段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机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各地认识、处理不一,影响了打击效果和执法严肃性。因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公布,适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几类特殊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为司法机关认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需要明确执法标准,同时还需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就是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突出打击重点。司法机关要坚决查处官商勾结,搞权钱交易,以及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把打击锋芒指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所谓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是指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发生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所谓重点人员商业贿赂案件,是指利用职权参与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尤其要着力查办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特别是顶风作案的商业贿赂大要案。
二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中,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坚持“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对于虽有商业贿赂行为,但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数额不大、危害不严重的,由单位给以批评教育,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虽然构成犯罪,但积极退赃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普通医生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更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医药购销领域曾经成为商业贿赂泛滥的重灾区,由于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以及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引起世人关注,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当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对于一般医生开单提成行为,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政纪处分,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必须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有度,宽有节,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取得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